台海网4月16日讯 (导报记者 陈捷/文 巫芳/图)一台售价9000元的42英寸液晶电视机,实际分辨率与宣传的不一致?近日,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因此被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故意”。法庭还判决:飞利浦电子上海公司退一赔一。
“电脑专家”发现问题
“我希望通过我一个人的官司,让更多的飞利浦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犯。”据消费者刘女士说,飞利浦分辨率问题,她也是在无意中发现的,“主要原因是我一位好朋友曾经在电脑公司工作过,他对显示器性能了如指掌,帮我示范使用时发现了问题”。
刘女士居住在湖里区南山路附近,2007年10月6日,她在厦门一家大卖 场 购 买 了 飞 利 浦42PFL7422型号电视,根据该电视机前面板标识和用户手册说明,接到计算机以后,推荐分辨率为1280×1024。但是,刘女士在使用时,把该电视机连接计算机时,这台电视机支持的最高分辨率仅为1360×768,再把分辨率往高调,就无法正常显示了。
公司称“产品没瑕疵”
发现分辨率问题后,刘女士找到卖电视机的商场和飞利浦厂家售后部门,对方回复称“该商品无质量问题”。不过,商场表示,可以考虑帮刘女士更换一台17900元左右的飞利浦电视机。但是,双方最终没能协商成。协商失败后,刘女士将飞利浦公司和卖场都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坚持说“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称产品可达到宣传的分辨率。
飞利浦公司还说,无法显示真正的分辨率,也可能是因为刘女士电脑主机的问题。
原告方提出了当庭演示的申请。
高分辨率屏幕一直抖
在法庭上,一共演示了三次,第一次,由刘女士演示,用的是刘女士提供的电脑,连接显示结果为1280×720。第二次,用飞利浦提供的电脑主机,屏幕显示的分辨率1280×1024,但是屏幕一直在抖动。第三次,用法庭的电脑连接,结果显示分辨率为1360×768,但是,屏幕显示不正常,会有花屏,只有把分辨率调到1280×720以后,才可以正常显示。
三次演示后合议庭认定,被告卖给刘女士的电视机,并没有达到用户手册上所注明的分辨率。
法官说法
为何判欺诈?
主审本案的思明区法官认为,所谓欺诈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此,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本案中,两位被告出售给刘女士的电视机并没有达到注明的分辨率,被告也没有向消费者作出说明。而电视机的分辨率差异又对消费者的消费判断及选择存在重要的影响,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意,判决要求飞利浦上海有限公司和卖场退还购机款9000元并再赔偿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