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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当上门女婿 母凭《入赘协议》讨要孙女继香火(3)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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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 握手言和

  在法官调解时,儿子和儿媳妇都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责任,还希望老太太到他们身边居住,并愿意一日三餐照顾她。但是,他们也说,每个月付300元负担不起,如果老太太不愿意跟他们同住,他们愿意每月支付100元左右给她。

  法官向苏老太太说,儿子确实有义务赡养老人,但赡养老人和“续香火”是两回事,而且这个《入赘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孙女自愿,否则老太太不能强求孙女跟她一起住。而且,也应该考虑到哪一个环境更有利于孙女的健康成长。经过法官解释后,老太太也认识到不能强求孙女回家“续香火”。

  于是,在调解阶段,原告苏老太太主要和被告的儿子、儿媳和女儿讨论赡养费的金额。最后,儿子和女儿都同意,从这个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各支付给母亲150元赡养费,而老太太也同意放弃要求儿子履行《入赘协议》。

议见·说法

“续香火”不受法律保护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法律提倡移风易俗,不承认“入赘”的法律效力,对于男到女家的“入赘”和女到男家的“娶媳”,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并没有变化,但对于双方所签订的 《入赘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具体的内容来判断,不能完全否定《入赘协议》的效力。就本案来说,“如果生育两个子女的话,必须有一个子女回来跟老太太住”,这样的协议约定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老太太的儿子还健在,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次子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孙子女只有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的(外)祖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针对“如果次子在女方家建了房子,就要回家为自己母亲再建一座房子”的约定,我认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及公共道德,本来作为儿子就有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用合同的范围在违背当事人能力和意愿强制一方履行,显然有违社会道德。而且这个约定也不具有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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