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谢嘉晟)每逢到了年底,厦门的不少企事业单位会给员工发双薪。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一份涉及双薪合并计税的通知,可能会让市民实际领到的双薪小幅缩水。
昨日,厦门的财税专家表示,双薪合并计税后,将不再扣除两次计税基数,应缴税收当然也相应地增加了。
全额纳税5000元双薪多缴575元
国税总局发布的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言语非常简单,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税总局2002年出台的关于“双薪制度”的规定显示,用人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得到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单地说,这就意味着,“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分开计算两次,起征点和所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分开计算。
厦门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财税专家表示,“双薪”合并计税后,将按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样算来,应该是增加了个税缴纳额度”。
比如第十二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个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650元。
而如果是按照 “二合一”,基数为1万元,扣除数为2000元,然后在8000元的基础上计税,最后的纳税额为1225元,比原来的算法多出575元。
打“擦边球”双薪变年终奖可少缴税
厦门市地税局方面昨日表示,目前还没收到总局的正式通知,并且地方上具体怎么执行,估计还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确定。
上述税务专家解释称,如果把“第十三个月薪水”视为“年终奖”则可以规避个税多征。可以说,此次国税总局新规,实际对于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为灵活地根据企业情况来处理。
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由于 “第十三个月工资”和 “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因此,专家强调,如果将“第十三个月薪水”当做“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就可以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减少缴税额度,达到合理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