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通讯员 振泰)日前,厦门同安法院适用 《劳动合同法》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向离职的劳动者要求违约金,但一审被法院驳回。据悉,这是厦门首例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判决。
作为被告的汪先生在2007年3月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汪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那他就要支付给公司3000元违约金。到了2007年12月13日,汪先生没有再去公司上班,汪先生说,他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为公司克扣了他的工资。
公司对汪先生不来上班的行为很恼火,他们在12月29日把汪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汪先生支付违约金。起诉过了3天,2008年到来,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了。汪先生要不要支付违约金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过这个焦点问题解决并不困难。当初汪先生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因此双方在合同里加了这么一条: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新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新法规执行。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为,既然当初公司和汪先生签合同同意按照新法来执行,那么公司就不应该向汪先生要求违约金。据此,同安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