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6日讯 (记者 吴语) 昨日,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戴尔“换芯案”,19名原告中有6名到庭,被告则委托两名代理律师出庭。
原告杨政法庭上诉称,2006年5月11日,他通过直销方式花了7760元从被告处?穴指戴尔公司?雪购买便携机一台。后来发现戴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其订购及戴尔公司承诺的便携机处理器为英特尔酷睿T2300,但戴尔公司实际供货的便携机处理器却是英特尔酷睿T2300E,两款处理器不论在性能,还是在价格上都不相同。为此,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戴尔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一,戴尔退货并退还货款7760.00元;第二,戴尔增加赔偿损失7760.00元;第三,戴尔赔偿原告差旅费、律师费及退货费用3000元;第四,戴尔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余18名原告也提交了类似的诉讼书。
19名原告的代理律师江苏湾律师事务所郭中方律师告诉记者,戴尔公司给19名原告的报价单上都明确承诺CPU是“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但给其中15名原告的出货单上虽是“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实际供货却是T2300E,明显违约;而给赵晔、叶孙玮、黄建峰、胡靓等4位原告的出货单则变成了“T2300E”,价格还是原来报价单上的价格,出货时却偷梁换柱,明显违反了承诺。郭中方表示,T2300和T2300E两个处理器虽然只差了一个字母,但却是不同的产品。另外,对T2300和T2300E性能的界定和命名并不是戴尔公司说了算,也不是英特尔公司个别工作人员说了算,英特尔公司的官方声明和实际做法都表明这是两款不同的产品。
戴尔公司代理律师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则在法庭上辩称:第一,戴尔公司销售的是整机,而整机的性能并没有差异;第二,戴尔公司没有欺诈消费者,戴尔公司是按照英特尔公司的指示,认为T2300E的E是可选项标识,虚拟化功能更多应用于企业IT环境,对个人用户没有用处,戴尔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第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原告没有因被告的供货产生任何损失,其差旅费、律师费、退机费是诉讼后发生的,与本案无关;第四,戴尔公司从2006年6月即开始销售CPU为T2300E的电脑,只是由于宣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更换宣传材料,不构成欺诈。
湖里区人民法院昨日并没有当庭宣判。据了解,原被告双方还将在今日进行庭外调解。
另据悉,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原定于本月21日审理的个人消费者起诉戴尔“商业欺诈案”,已经被延期到本月27日正式开庭。而另外两名海淀消费者的诉讼也将于10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