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花5000元,就能“捡漏”价值3万元—5万元的品牌摩托车?近日,同安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交易不成立。
争议 5000元是订金还是卖价?
此前,厦门某摩托车公司在某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发布两则摩托车出售信息:品牌为A公司(某知名摩托车品牌),成色全新,排量500cc以上。
后来,潘某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联系该公司询问待售摩托车具体信息,并询问公司经营地址。在双方沟通中,潘某得知该公司在平台发布的商品为全新摩托车,该公司亦邀请潘某线下至店里试驾。
2024年4月,潘某再次通过该平台联系该公司。在该公司未回复的情况下,潘某拍下前述2台摩托车,在线上各付款5000元、5000元。
随后,该公司告知潘某“不好意思,5000是订金”“店里有现车,你可以来店里试试看”,并要求潘某退订。潘某则称该公司并未标注订金,其以为标价即是卖价,坚持要求该公司及时发货。
当日,该公司关闭了该笔订单,潘某支付的价款10000元通过担保账户予以返还。
之后,潘某将摩托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以成交价10000元交付案涉两台摩托车。
对此,被告摩托车公司说:“平台标价5000元仅仅是订金,没人会认为这是一辆全新摩托车的售价,而且在潘某付款后,我们就及时告知取消了订单,没有与潘某达成交易。”
判决 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尚未成立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查明事实,潘某按每台摩托车5000元价格付款后,某摩托车公司随即回复5000元是订金,并于当日关闭该笔订单,潘某支付的款项亦通过担保账户返还。故潘某和某摩托车公司并未就摩托车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行为亦符合《平台社区用户行为规范》第四条“买方拍下且未付款到支付宝担保账户前,以及买家付款后卖方发货前,买卖双方均可自主关闭订单”的约定,双方就买卖摩托车的合同尚未成立。潘某主张某摩托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