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离婚期间,老公悄悄转移财产,转账超200万元,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被判少分财产。“三八”节前夕,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聚焦女性婚姻财产保护,护航女性合法权益。
起诉 离婚期间丈夫转移财产,妻子告上法庭
此前,小虹(化名)与小钟(化名)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其中小钟负责公司运营,小虹负责公司财务,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然而2020年后,小虹和小钟的感情逐渐恶化,两人开始冷战分居,并在离婚诉讼后围绕着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展开了一场“争夺战”。
小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业发函,声明未经其授权不得开展业务。小钟启动与核心供应商的项目清算,统计可供分割的财产金额。
在这样持续不断的相互掣肘下,不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迟迟没有达成,甚至公司的经营也趋于混乱。而就在双方反复拉扯的过程中,小虹却有了新发现: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久,小钟通过个人账户密集向生意伙伴小齐转账,累计金额超200万元。
在第二次离婚诉讼终于尘埃落定后,2024年小虹认为小钟向小齐转账200万元是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分割该笔款项。
焦点 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行为?
承办法官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一个焦点:公司转出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涉案款项虽来源于公司经营,但因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长期混同,依据生效离婚判决,该款项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小钟主张“项目合作资金”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专项账户及有效支出凭证等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第二个焦点,小钟与小齐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法院认为,案涉转账发生于双方激烈争夺公司控制权期间,正值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三个月。且离婚诉讼后,部分资金又回流到小钟名下并被用于个人支出。而小齐与夫妻两人存在多年的合作,明知夫妻两人矛盾仍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因此,小钟与小齐之间的转账明显异于正常资金往来,应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
判决 转移共同财产应该少分财产
近日,海沧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配偶小虹的合法权益。小虹发现后,依法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小钟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分割该共同财产时,对小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扣除已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处理完毕的金额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25%、75%的比例进行分割,小齐还应向小虹返还100余万元。
法官说,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处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