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能当裁员理由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劳动者权益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 公司“效益每况愈下”,辞退员工引发官司
张先生(化名)于2017年4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职技工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3年8月2日,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订单急剧减少、效益每况愈下等理由在公司进行减员。
公司向张先生送达《裁员通知书》,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在减员前已向工会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取得工会同意。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42558.33元后将张先生辞退。
张先生认为,公司向其送达《裁员通知书》的裁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张先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差额63944.04元。
判决 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经济赔偿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
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时,有责任提出证据对相应事实进行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主张其在2023年销售订单大幅度减少、营业利润持续亏损、销售额同比2022年下降、产品在库量多等因素的影响下,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劳动力富余。为企业生存,其不得不解除与包括张先生在内的10名员工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企业效益下降,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同时,公司当时有482名员工,仅裁员张先生在内的10名员工,人数占比低,也能反映公司并未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情形,故法院对张先生关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差额39609.86元。
法官说法
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说,本案涉及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下降、竞争压力激烈等原因,均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负担的经营风险,无法以此认定企业已经处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不得据此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还必须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