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年逾七旬的老李因车祸不幸殒命,儿子小李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承担自己母亲阿梅(化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悲剧 收废品途中,七旬老人被撞身亡
老李和阿梅夫妻二人相依为命,长年以回收废品为生。今年,在一次收废品途中,老李不幸遭遇车祸被撞身亡。
事后,经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小张承担主要责任。小张自愿在保险赔付范围外赔偿老李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阿梅谅解。
然而,这时小李有了别的想法:“老爸老妈平时都靠收废品自力更生。现在老爸走了,接下来老妈的养老岂不都要靠我了?应该让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把这个责任承担起来!”
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母亲阿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
判决 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本案的焦点在于阿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支持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受害人应承担扶养义务,二是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该义务履行应以行为人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
虽然,本案事发时被害人老李正在回收废品,但无证据证明老李回收废品的具体收入以及该收入足以维持其与阿梅的共同生活。至事故发生时,老李已年满70周岁,阿梅也已近70周岁,二人均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应推定为均丧失劳动能力。二人育有成年儿子,小李应对年事已高的父母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相互扶养义务应以有扶养能力为前提
法官说,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以履行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出于维持家庭生计、减轻经济负担等考量,许多老年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通过打零工、收废品等方式补贴家用。此为“无奈之举”,不能据此认定其仍具有劳动能力、扶养能力,而应结合其具体年龄、从事劳务类型及收入情况等综合认定。
对于成年子女来说,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老年人具有退休工资、劳务收入等经济收入的,并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子女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