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加装电梯要取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在审批落地前,一旦多了几户业主反对,这工程就可能前功尽弃。近日,思明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官司,一小区业主代表签订《增设电梯合同》付了定金后,却因低层业主反悔,导致增设电梯“告吹”,结果电梯装不了定金也退不了。
遭遇这种情形,损失谁来承担?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低层业主反悔,增设电梯“告吹”
思明区C小区(化名)一栋有21户业主,其中部分业主希望增设电梯。几年前,业主群就曾发起讨论并公布方案,最后因同意人数及专有面积未达法律规定标准而终止。
随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普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达16户,符合相应标准。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业主代表小李,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各项事宜。
小李代表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增设电梯合同》。合同约定,业主方支付定金3万元,若业主方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退回,且需再向电梯公司支付补偿金2.6万元。16户业主共同在《增设电梯业主公示书》上签字、捺印,并将公示材料张贴在小区公告栏。
3天后,小李向电梯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公示期间,原本同意增设电梯的101、202室业主突然反悔。这下,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比例降低为66.7%,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增设工程再次停摆。其余14户业主只能根据《增设电梯合同》的约定,被电梯公司没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2.6万元补偿金。
争议 电梯装不了定金也退不了,谁赔?
14户业主认为,101、202室业主临时反悔,导致同意电梯增设业主人数和产权面积达不到《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规定的要求,故无法取得行政许可,以致增设电梯合同无法履行,他们被迫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101、202室业主赔偿合同违约损失5.6万元。
101、202室业主却认为,14户业主没有在业主群中公开协商,而是用单独沟通的方式,故意隐瞒反对意见。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他们才获悉其他个别低层业主也反对安装电梯,故决定撤回签名材料,明确不同意增设电梯。另外,在支付定金前,他们就已经明确告知14户业主不同意安装电梯,但14户业主仍支付了定金。所以,定金损失应该由14户业主承担。
判决 酌定反悔业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真考虑己方意见,并慎重对待其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101、202室业主撤回同意的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14户业主并无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本次增设电梯遵循“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且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支付了定金,并在3个月后才终止履行合同,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综合各因素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101、202室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
法官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业主对此享有平等表决权,不仅要求表决结果合法,表决过程也要透明、民主、平等。
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应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14户业主表示可以就继续推动电梯加装工作进行协商,但101、202室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已产生的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双方利益均受损。因此,在面对业主共同事项时,住户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和谐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