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新闻中心 >> 厦门 >> 鹭岛聚焦  >> 正文

朋友圈卖电子烟 女微商获刑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二维码

  台海网8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从零售店的销售员,到朋友圈里的微商,她以为自己找到了赚外快的路子,却不知有些商品不是想卖就能卖。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电子烟的非法经营案件。

  30岁的唐某,原本在一家电子烟零售企业的门店担任销售,因工作与不少购买电子烟的顾客熟悉起来。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唐某干起了“地下销售”。她在线上进货,通过微信向这些顾客推荐电子烟。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他人出售一次性电子烟、烟弹、烟具等电子烟产品,共取得货款70372.8元。

  2023年2月21日,唐某在位于湖里金山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还在房间里发现了待售的数百盒电子烟产品。经鉴定,这些电子烟产品价值80870.28元。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其非法获利的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的律师表示,在国家将电子烟纳入专卖管理后,唐某未及时学习导致触犯法律。唐某也后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案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应当持证经营

  法官提醒,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制度,包括电子烟在内,各环节均需取得资质方可生产经营,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申领许可证“持证上岗”。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前为许可申请过渡期。即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国有了经许可经营雾化型电子烟的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需注意的是,近些年“上头电子烟”案件多发,电子烟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灾区”。不法分子在烟弹中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成分,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甄别!同时,使用电子烟仍然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如需购买,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渠道。

相关新闻
福州:贩卖“上头电子烟” 两男子获刑

近日,台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的案件,被告人唐某伟和刘某因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台江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福州男子唐某伟与刘某合谋,将5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及两瓶烟油存放于刘某住处,由唐某伟负责寻找买家,刘某则负责送货,共同贩卖获利。同年9月,唐某伟通过微信平台...

判了!福州林某发条朋友圈,赔1万元!

近日,福清法院分别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和一起涉未成年人欺凌的人格权纠纷案,两起案件的多名侵权人分别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 01 案例一:女子发朋友圈辱骂他人 被判道歉并赔偿1万元 福清法院查明 女子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越想越不甘,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

“上头 ”电子烟,“上瘾 ”更 “上刑 ”

台海网6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 “比普通香烟更带劲”“越吸越上头”“感觉像高空飞行”……近年来,一些类似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悄然成为新的涉毒工具。这些“上头电子烟”的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等成分,而它们都是新型毒品。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与“上头电子烟”...

涉案100万元!沙县警方破获非法经营销售电子烟案

近日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历经4个月的缜密侦查 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销售电子烟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查获电子烟产品300余支 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2024年2月 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 辖区内有人在未取得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通过网络渠道购进 假冒伪劣水果味电子烟产品进行售卖 经侦大队成立工作专班 对线索进行核查 发现男子肖某 有非法经营的重大作案嫌疑...

流窜病房盗财物“重操旧业”获刑

台海网4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专挑住院病人下手的盗窃案件。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池某某因无经济来源,先后5次至厦门市、龙岩市、三明市等地的医院实施盗窃,利用病人卧床休息行动不便,在病人熟睡之际从床头柜、枕边盗走财物,共盗窃住院病人手机5部,价值共计人民币3532元。   经查,被告人池某某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