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不少人会在健身之余拍照打卡,记录健身成效。但是,如果你的健身照被商家上传到网络平台宣传,能索赔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厦门一家健身房用女子的健身对比照来打广告,被告上了法庭。
原告陈女士(化名)说,她在被告健身房上了3个月私教课后,发现健身房未经她同意,把她的训练照片上传到点评软件的商户相册中。
陈女士说,她曾要求健身房删除照片,但健身房不但没有删除,反而将陈女士的健身前后对比照作为减脂塑形训练的学员案例,并在训练记录中附上带有陈女士侧脸的照片。
数年后,陈女士起诉健身房,要求健身房在网络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她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
面对起诉,被告健身房辩称,在点评软件上发布的照片是陈女士的教练经过她同意拍摄的,陈女士并没有提出删除平台上对比照的要求,还过了这么久才来起诉。而且,点评软件中,健身房的评论量只有100多,并非热门店铺,也没有把陈女士的照片作为主图宣传,只是上传至商家相册而已。再说了,陈女士也不是公众人物,点评软件上的照片对她没有造成影响,健身房也没有因为她的照片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把陈女士健身前后对比照上传到网站平台,目的是用于商业宣传,且健身房无法证明确已取得陈女士授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健身房在陈女士起诉后才删除照片,陈女士要求健身房在网络平台发布致歉声明,法院予以支持。陈女士诉请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没有提供相应计算依据,且陈女士确认早已知悉健身房使用其照片,但无证据证明曾要求健身房删除该照片,对其自身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责任;同时,考虑到健身房仅使用陈女士两张照片,且并非在店铺平台首页展示,对陈女士的社会评价影响较小。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健身房向陈女士赔偿3000元,超出部分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提醒,健身房作为公共服务场所,所采集的客户个人信息量大、面广、敏感度高,应树立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法律意识,如要使用客户照片作为宣传广告,应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同时,消费者也要有及时维权的意识,如果发现本人肖像权受到侵害,要及时制止,必要时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