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房产交易常常都是一笔巨款,遇到尽心尽力匹配需求、替双方砍价的中介,能让买卖双方都省心不少,但如果你发现经过自己“千挑万选”后,买到的竟是中介本人名下的房子,你还会相信自己的选择吗?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购房者买房后,发现中介推荐买的房,竟是中介自己的房子!为此,购房者将房产经纪人及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并要求对方承担各项税费。
1 遭遇:房产过户后才得知中介就是房主
刘某(化名)是一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最近,他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出去,借工作之便,认识了有购房需求的林先生(化名)。于是,刘某以中介公司房产经纪人的身份,向林先生推介、带看自己的房屋。为了防止林先生知道自己是房屋产权人,刘某向林先生发送不动产权证照片时还对房屋权利人的信息作了遮挡处理。
在刘某的“不懈努力”下,林先生同意以37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并约定到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之后,刘某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朋友代为办理房屋的出售手续。同日,朋友代理刘某与林先生、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房产成交总价为37万元,中介费5000元。合同签订次日,房屋变更登记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缴纳各项税费共计2万元。
房产过户后第三天,林先生得知刘某就是房主,便找中介公司及刘某沟通,刘某同意代中介公司将中介费5000元退还给林先生。
2 争议:有没有隐瞒,算不算欺骗?
林先生认为,自己一直以为刘某只是中介,对他放松了戒备。刘某作为房产中介,同时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保持中介应有的立场,抬高价格以谋取私利,还伙同中介公司通过虚构房屋出售人,以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卖房手续的方式欺骗、误导自己,导致自己作出错误判断。中介公司作为房产中介公司,不仅没有约束其员工,反而帮助刘某进行隐瞒、欺骗,也应承担责任。
因此,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让刘某退回购房款37万元,并要求刘某、中介公司承担房屋交易税费2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房产经纪人刘某却认为,林先生是自己多次看房后决定购买这套房子,至于出卖方是谁并不重要。房子的成交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如果林先生认为价格不合理,他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中介公司认为,公司只是中介方,这套房子产权清晰,没有纠纷,是可以正常交易的,成交价格也是合理的。
3 判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中介公司在向林先生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刘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的重要信息,刘某始终是以中介身份向林先生推介房屋、协商价格、促成交易,并否认自己是房主的事实。刘某、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已构成欺诈。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有权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刘某应向林先生返还购房款,而林先生需将房屋返还给刘某,刘某和中介公司应赔偿林先生缴纳的2万元税费损失。
法官说法
中介人故意隐瞒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买卖双方获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房产中介,中介是否如实履行报告义务,对买卖双方能否达成交易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介应如实报告这些信息
法官提醒,房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秉持诚信原则,切实履行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若房产中介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买卖双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中介人不仅需承担合同被撤销的不利后果,还将面临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房产中介应当向买卖双方如实报告的信息包括:一,房屋权利信息,如房屋性质、房屋权属信息,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二,房屋实况信息,如房屋座落、面积、朝向、建筑结构、房屋质量、使用年限等;三,其他影响交易的信息,如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税费情况、户口及学区学位占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