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八旬老人将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父女三人对簿公堂?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
法庭上,原告张某的代理人说,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两个女儿从出嫁至今,没有在生活、精神、经济上对原告尽过赡养义务,反而在原告的妻子,也就是两人的母亲意外身故不到三个月时,上门要求原告等额均分已故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如今原告年过八旬,且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两名被告作为女儿负有赡养的义务,希望两人能够支付其退休以来的赡养费约20万元。
原告代理人:法律讲的是义务和权利的对等性,他们不能只讲他们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应该讲一下他们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
同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覃娟:原告诉称他为了抚养4名儿女,曾经背井离乡10余年,现在他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及生活上,对他进行帮扶和照顾。
被告代理人表示,两名被告平常会为原告购买衣服、日用品、烟酒茶等物品,也曾多次要拿钱给原告,但原告均表示,有退休金花不完,不收被告的钱。同时,赡养费是用于保障父母的老年生活,防止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患病后因无生活来源而陷入困境,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存在这样的情况。
被告代理人:有特殊情况导致其领取的养老金或抚恤金不足以支撑其生活或需要照顾的时候,二被告更是会义不容辞。
同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每月有退休工资,但这不能免除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综合厦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张某的收入情况以及有4个成年子女的情况,法院酌定两名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应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400元。法官介绍,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覃娟: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如果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组织寻求帮助,由基层组织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