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如果租车之后用来营运,不幸发生了车祸,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不幸:租车用来营运发生事故,致人伤残
此前,老陈和女儿小美(化名)向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6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
2021年3月6日是一个暴雨天,老陈驾车在高速上超速行驶,不慎撞到护栏,导致车内的张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而此时,老陈的驾照已经处在“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暂扣”的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老陈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伤的张某不负责任。
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损伤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3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老陈已向张某赔偿3万余元。
案涉车辆所有人为某汽车服务公司,系非营运车,核载人数9人。汽车服务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汽车服务公司。
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实载13人,老陈以收费方式自宁化往厦门拉客。车辆的日常违章记录短信系发到汽车服务公司,其中2019年6月10日、18日、21日,车辆存在3次违章记录,合计扣8分。汽车服务公司的GPS定位系统在2020年11月7日有跟踪到车辆所在位置。
争议:租车公司有没过错?要不要担责?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老陈、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此外,事故发生时老陈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汽车服务公司与老陈的责任,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汽车租赁综合运营的公司,应当负有更为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是,汽车服务公司将非营运车辆出租给老陈后每月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间,车辆违章信息系由交警部门发送短信到汽车服务公司,再由汽车服务公司转发给老陈。仅2019年6月10日至21日不到半个月时间,汽车服务公司转发给老陈的违章记录达3条,扣8分。
据此,汽车服务公司应当知晓老陈各种违法违章记录及累计扣分事项,并有条件知晓在事故发生时违章记录尚未得到处理,老陈多次连续违法违章的不良驾驶习惯将产生更高的风险,但汽车服务公司仅向老陈催促支付租金,而未督促老陈处理违章违法事项,确认其仍有合法驾驶资格,未要求老陈停止驾驶车辆、返还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案涉车辆进行管理,故可以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在租赁期间疏于管理,明知老陈存在不良驾驶习惯可能引发更高风险,但在老陈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禁止使用、暂扣”的状态下仍继续出租给老陈,致使老陈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运输载客并发生事故,应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汽车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和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老陈对张某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汽车服务公司应对张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老陈已支付3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陈赔偿张某24万余元;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张某11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租车公司要担责?
当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租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法官说,《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作出了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时,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如下过错,则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认定租车公司的过错时,由于租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收取租赁费用获益,就其对车辆管理承担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在长租业务中,除了在租车时审查承租人或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外,一旦发现出租车辆存在大量违章记录、通过车辆GPS定位系统所显示的运行轨迹可以推测非运营车辆已被用于从事运营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再次向承租人确认驾驶人的驾驶资格,确保驾驶人仍持有合法驾驶证并合法使用车辆,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