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一张照片、一个住址、一串不打码的身份证号码,发到网上可会给人带来不小的困扰。近日,思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官司。小区群公告曝光业主起诉信息,业主“社死”(“社会性死亡”的简称,是一个网络流行语,主要是指在大众面前出丑,没有办法再去正常地进行社会交往)之后起诉维权,最终业委会被判道歉。
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业主起诉维权
欧阳(化名)是思明区某小区的业主,对小区业委会把小区会所对外出租的决定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在法院向小区业委会送达案件相关材料后,业委会委员小刘(化名)在业主群(群成员500人)里发布群公告,还在群里发了业委会收到的案件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其中起诉状上有欧阳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欧阳看到群公告后很生气,认为自己只是依法行使了小区业主的监督权,而业委会公开诉讼材料却不打码,造成了他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且严重影响了他在小区的居住生活。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和小刘停止对他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群向他赔礼道歉。
面对起诉,被告业委会却表示:小刘发布群公告是经过业委会授权的。业委会作为全体小区业主的代表,通过业主群管理员小刘,及时向小区业主报告欧阳起诉业委会的情况,属于合法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
判决:业委会应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报告涉诉情况的履职行为,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其未对欧阳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所地等相关个人敏感信息进行遮蔽处理,就将诉讼材料发布在业主群,客观上造成了欧阳的个人信息泄露,构成了对欧阳个人信息的侵害。鉴于小刘的行为系业委会授权的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侵权责任应由业委会承担。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区业委会停止侵害欧阳个人信息,并在小区业主群向欧阳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 行侵害个人权益之实
法官说,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起诉状所载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均可单独或相互结合识别该起诉业主的自然人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范围。
业委会作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民间性组织,其职责包括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故业委会涉诉时,确应将涉诉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反馈,但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之实。对起诉业主个人信息不做技术性模糊处理,对反馈涉诉情况并无帮助,反而将导致业主个人信息泄露,且极大影响其居住于该小区的私生活安宁,故业委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法官提醒,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应勤勉履职,在保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同时,避免非法侵害部分业主个人合法权益,以更为合法、合理、必要的方式能动履职,方能实现小区的和谐自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