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杨希 通讯员 同法) 丈夫婚内出轨赠小三150万元,妻子告上法庭;父母都有精神残疾,离婚后孩子谁抚养?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两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支招妇女维权。
案例1
丈夫出轨赠人财物 妻子起诉追回
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儿一女。陈先生在办理业务中认识了在夜总会上班的吴某,二人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相处过程中,吴某以买房子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向陈先生索要钱财,金额高达上百万。后来,陈先生生意遇到挫折,与吴某因钱款问题不欢而散。
不久,妻子李女士无意间看到陈先生与吴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方知陈先生婚内出轨第三者,还在银行欠了不少债务。伤心愤怒之余,李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陈先生赠与的1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保全。开庭时已临近春节,考虑到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为让当事人过个祥和的春节,承办法官充分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或面对面释法说理。最终,吴某与李女士达成调解,由吴某向李女士返还120万元。
达成调解后,李女士担心吴某不履行支付义务,不愿申请解除对吴某账户的冻结。但如果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程序上需要一定时间,且会多出不必要的费用。
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与执行法官通过审执协调机制,于除夕前成功从诉讼保全中冻结的吴某账户划扣120万元,及时转入李女士账户,李女士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吴某银行账号的冻结。原告、被告双方因此消解长久积怨,均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实,互尊互爱。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视为无效,受赠人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案例2
父母都有精神残疾,离婚后孩子谁养?
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孩子的父母都有精神残疾。王母(智力残疾三级)与刘父(癫痫病,精神残疾三级)于2008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小刘(精神残疾二级)。王母以婚后长期遭受刘父辱骂、殴打为由,向同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生子小刘已年满14周岁,就读于某特殊教育学校,由奶奶即刘父的母亲陪读、监护。因王母与刘父均不具备抚养能力或抚养能力欠缺,故小刘的抚养问题成为本案的解决难题。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启动帮扶机制,委托“家和暖心驿站”提前介入,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及时对王母进行心理评估,详细了解孩子的现状,努力促成男女双方监护人以孩子利益为重,就小刘抚养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同时,承办法官及时与民政部门救助科对接,共同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就刘父一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享受情况进行调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引导刘父一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最终,承办法官成功说服刘父的监护人代为履行对小刘的抚养监护责任。该案达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精神残疾者同样享有基本权益
男女双方均为精神残疾者,尤其是中重度以上,组建家庭后衍生的生育和子女抚育问题,尤其离婚纠纷中产生的子女无人抚养难题,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如子女亦为精神残疾,则易遭遗弃。妥善处理精神残疾者离婚纠纷衍生的生育和子女抚育问题对构建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充分保障精神残疾者实质享有婚姻权益,提高婚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