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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购房礼包,交房时“飞”了

消费者状告开发商:销售人员当时承诺的 开发商:未写入购房合同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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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低首付,高赠送!购房赠送大礼包!”在这些天花乱坠的广告吸引下,在销售人员的助推下,消费者冲动支付定金买房。不料,交房时大礼包却没了。为此,消费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地产开发商承诺“购房赠送大礼包”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 购房赠送大礼包?交房时大礼包没了!

  王女士在中介小孙的的介绍下,来到厦门一个楼盘看房,A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小吴接待了王女士。

  小吴说:“王姐,现在购房可以赠送大礼包!今天购房签约的话,可以赠送价值1.5万元的家电大礼包,交房后还可以免10年的物业费。”

  王女士:“万元家电大礼包,还可以免10年的物业费,听起来送的还不少。”

  小吴:“是的,今天是活动的最后一天了,今天签约就可以赠送大礼包,明天再来可就没有这些优惠了。心动不如行动!”

  王女士被优惠政策打动,当天支付购房定金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一年后,王女士购买的商品房交房了。然而,交房当天,王女士到物业中心要求兑换大礼包,却被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家电大礼包,且只免除2年的物业费。

  王女士认为,小吴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他的承诺即开发商的承诺。如果开发商由于销售人员的离职而拒不承认之前作出的承诺,明显是欺诈消费者,故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争议 赠送的购房大礼包,该不该兑现?

  王女士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兑现买房时的承诺。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与销售员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购房可以享受赠送1.5万元家电大礼包及免除10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

  王女士称:“在小吴离职的时候,我还特意和他在微信当中确认购房优惠还是有的,他告诉我交房的时候就可以去兑换这些大礼包。我还再三叮嘱他要做好离职工作交接,免得出现纠纷。”

  面对起诉,开发商则答辩称,小吴当时说的优惠是抽奖活动,指的是业主购房后获得抽奖资格,抽奖有机会可以获得万元家电大礼包和免物业费。但是王女士仅抽中了一台洗衣机,并没有抽中家电大礼包和免除物业费的优惠。同时,售房宣传海报上均没有相关内容,也并未写入购房合同当中,王女士要求赠送购房大礼包,没有合同依据。

  为此,王女士还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一位出庭作证的业主说:“我当时购房享受的优惠是赠送价值2万元的家电以及免除10年物业费,我已经把2万元家电礼包抵扣券去售楼处兑换了4张面值5000元的家电兑换卡了。”

  证人中介小孙说:“当时就是我和王女士一起去这个楼盘的,小吴接待了我们,小吴明确向王女士表示,当日购房成交即可赠送1.5万元家电大礼包及免除10年物业费。”

判决 赠与合同有效,开发商应兑现承诺。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基于商品房预售而产生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赠与的标的为附随购房福利。本案中,小吴作为A开发商对外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其推销商品房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为促成商品房销售向作为购房者的王女士作出当日购房即可获赠家电并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的承诺,属于其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被告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王女士于当日签订购房合同,至此,王女士和开发商形成了基于商品房预售而产生的附随购房福利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赠与原告上述购房福利的前提条件显然是原告订购案涉商品房,而这一前提条件亦即赠与的附加义务,原告作为受赠人既已履行赠与的附加义务,被告作为赠与人当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兑现承诺,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即向原告提供上述购房福利。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兑现承诺,向其给付价值1.5万元家电大礼包并免除10年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A开发商应向王女士支付价值1.5万元的家用电器礼包或者支付人民币1.5万元,并与物业公司办妥协调交接手续,免除10年物业费。

  判决作出后,开发商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组织调解,开发商与王女士达成和解,开发商支付王女士价值1万元家用电器礼包,并免除其8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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