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4日讯(海峡导报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一个11岁,一个13岁,一个骑着儿童自行车,一个骑着电动自行车,不幸在小区里撞了个正着,相撞后一个男孩被撞倒骨折。这种情形,谁来担责?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件 一个11岁一个13岁,骑车相撞了!
放假了,11岁的阿迪(化名)到小区骑妈妈新买给他的儿童自行车。在阿迪从自家楼栋的无障碍通道斜坡骑到小区道路时,13岁的阿坤(化名)正巧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小区外回来。两人撞了个正着,阿迪倒地骨折。
阿迪的爸爸妈妈作为阿迪的法定代理人,把阿坤和他的爸爸妈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阿迪的医疗费、交通费、补习课损失费、儿童自行车费用等损失。
而被告阿坤和他的爸爸妈妈则答辩说:“阿迪未满12周岁独自骑自行车上路,且骑车下坡未注意观察来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阿坤已经满12周岁,只是在骑行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 未满16岁骑电动车违法,担责80%!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迪是在小区内骑儿童自行车,并不是阿坤所说的“骑自行车上路”,所以阿迪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生活常理。但阿迪作为小区住户,应该知道无障碍通道是为了小区居民上下台阶方便而设置的,且该通道存在视线盲区,应该下车推行而不是骑行。阿坤未满16周岁,其能力远不足以驾驶危险系数更高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且作为小区住户,他也应知道无障碍通道旁有盲区,应当注意观察谨慎慢行。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迪承担20%责任,阿坤承担80%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儿童骑行车祸,谁来担责?
法官说,随着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多,未达法定年龄的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骑行电动自行车现象明显增加,而儿童在骑行过程中追逐竞速、耍帅等危险行为也不断出现,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年满16周岁,该年龄限制是基于儿童生长发育及认知程度决定。虽然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快,长得高,骑行技巧掌握很快,但并不代表学会骑车就可以骑车上路,因为未达年龄的孩子不一定明白道路交通规则,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都明显不足,骑行上路危险性大。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家长担负起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
关于骑车两个“必须” 八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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