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9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应主动维权。可是,如果有职业打假人利用这点试图牟利,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 职业打假人索要十倍赔偿金?
A公司生产一种“氯化高铁血红素酵母锌咀嚼片压片糖果”,并在网上销售。
2022年10月10日,李某购买了6盒“氯化高铁血红素酵母锌咀嚼片压片糖果”,为此支付1413.6元。购买之后,李某发现该产品标签上标注“含量:每片氯化高铁血红素18mg,净含量:75g”。李某认为该产品铁的添加量超标,因此未食用。
2022年10月31日,李某再次购买该产品40盒,并为此支付了9374元。李某陈述,第二次购买后,吃了两颗发现口感不好未再继续食用,食用后未出现不良反应。
后来,李某认为A公司生产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
面对高额索赔,被告A公司辩称,李某的购买行为并非希望获得合格的商品,而是为了牟利,企图获得十倍赔偿。且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案涉产品受到人身损害。
焦点1 食品是否违反国家标准?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A公司生产的食品铁的含量是否违反国家标准;二、李某是否符合消费者定义。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查实,包装上记载的氯化高铁血红素并非纯净物,李某根据案涉糖果外包装上标注的氯化高铁血红素含量计算铁的含量,计算依据有误;根据A公司提供的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案涉糖果中铁的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李某对糖果中“铁”的含量提出鉴定申请,因在案证据材料已能够清晰证明“铁”的含量,该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法院不予准许。
案涉糖果关于氯化高铁血红素含量的标签存在瑕疵,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A公司生产的此批次糖果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建议A公司对此进行修正。
焦点2 “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案涉糖果的购买者,购买的糖果数量为46盒,按照说明书上的食用方法,最快在3.78年内食用完毕,远超糖果保质期;李某提出在第一次购买后即发现氯化高铁血红素存在超标,仍继续购买第二单,且两次购买金额达10787.6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李某购买案涉糖果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不是消费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了打假“知假买假”,仍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但仅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本案中,李某并非消费者,无权请求十倍赔偿金。
综上,李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 问
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从主客观等构成要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主观上,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经营者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存在“明知”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产品必须是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惩罚性赔偿范畴。
案涉糖果关于氯化高铁血红素含量的标签存在瑕疵,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A公司生产的此批次糖果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2 问
职业打假人算消费者吗?
法官说,以“知假买假”为特征的职业打假,并非消费者,不存在因消费受到侵害的法律事实,故职业打假人不得援引惩罚性赔偿条款提出主张。本案中,李某在第一次购买案涉产品后即自认为产品血红素含量存在异常,但是其不但没有及时与产品销售者联系反映问题,而是异常地大量购买案涉产品,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合理需求。李某购买案涉糖果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不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