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阿强(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被判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间,为了让碗仔粿变得更好吃,翔安区某小吃店店主阿强在其售卖的碗仔粿里加入硼砂,并将制作好的碗仔粿在自己的小吃店内售卖,非法获利约2000元。当年9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阿强小吃店售卖的葱油粿、碗仔粿中均掺入了硼砂。随后,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再次抽检,查获了其尚未卖出的一百多碗碗仔粿,并在其制作碗仔粿的住家内查获了原料米浆及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2022年1月,阿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翔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翔安区法院综合考虑阿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硼砂是硼酸钠的俗称,通常为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硼砂毒性较高,有研究表明,成年人一次性食用硼砂,其含量达到1-3克即可中毒,超过15克即可导致死亡,而儿童的致死量为5克,婴儿的致死量为2-3克。因硼砂毒性较强,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将其添加于食品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法官提醒,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都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消费者如遇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留存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拨打12315反映情况。(来源:海西晨报;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