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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60英寸电视”仅1908元?卖家售假被判“退一赔三”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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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1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索尼智慧60英寸4K液晶”售价仅1908元,物超所值,买它!消费者收到货后,却发现此“索尼”非彼“索尼”,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最终卖家被判“退一赔三”。

遭遇“索尼60英寸”仅售1908元

  2022年7月11日,江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的网店买了一台电视机。网页上写着“索尼智慧60英寸4K液晶”。结果3天后,江先生收到快递,打开一看,此“索尼”非彼“索尼”。产品没有质量合格证,连个厂名都没有,能是“大厂”的正品吗?

  于是,江先生线上联系网店客服,要求他们出示合格证、生产厂家等凭证,但是对方未能提供。无奈之下,江先生又向购物平台投诉。经过沟通,购物平台要求网店与客户主动协商,提供有效证明。网店表示同意退货退款。

  江先生本想就此罢休,不料网店要求他“自担退货运费”。为此,江先生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购物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这起案件的被告包括经营网店的贸易公司和购物平台,江先生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货款1908元,并赔偿三倍损失5724元。经营网店的贸易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那么购物平台须承担责任吗?对此,购物平台说“不”。购物平台表示,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在商家入驻平台时审查了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该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在有效期限内,经营范围也包含了销售电视机,相关信息在平台上进行了公示,也就是说,平台已经尽到了主体审查义务。贸易公司自行制作、编辑页面,展示电视机的相关信息,平台并不参与,对交易可能构成侵权并不知情,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判决 网店经营者,被判“退一赔三”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先生通过购物平台向贸易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电视机,与贸易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江先生购买“索尼”牌电视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理解,有理由相信是日本索尼公司的产品,但贸易公司却未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其在网店上销售“索尼”牌电视机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欺诈。江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获得货款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购物平台在贸易公司入驻时已经审查了该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含真实名称、地址等,并在平台上进行了公示,且根据江先生的投诉,平台已经要求商家提供有效凭证,因此,江先生要求购物平台连带承担退款及三倍价款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日前,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贸易公司向江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7632元。

法官说法

这些销售欺诈行为应当三倍赔偿

  法官说,销售者出售假货的行为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销售欺诈行为。

  欺诈常见的形式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该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公司即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故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可以提交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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