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大风刮倒小区内树木,砸坏树下的车辆。这种情形,物业公司要担责吗?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日,小文(化名)因一时找不到停车位,便把车辆停进一开放式小区内。不料,小区内树木被大风刮倒,倒下的树木砸在她的爱车上,光是修理费就花了7300元。
小文起诉认为,她开车进小区时,并没有任何提示禁止外来车辆进入,所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停车管理的责任。此外,物业对小区树木负有定期养护和排除安全隐患义务,应对她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希望物业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用7300元。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小文把车辆停在小区业主专属停车位上,并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也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所以小文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小文停车当天,本市气象台发布了大风黄色预警,车辆被倾倒的树木砸中属于‘不可抗力’,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当天恰逢小区维修停车位道路,所以停车位上的路障暂时移除了,物业公司并未及时设置路闸或警示牌告诫外来车主禁止在该区域停车,现场亦无管理人员对小文进行阻止。当日天气不属于超出正常天气状况的极端恶劣天气,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树木倾倒导致小文的汽车损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小文车辆修理费7300元。
法官说法
不能证明无过错,物业担责
法官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树木属于小区公共绿地范畴,其管理人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履行管护职责,对于具有倾倒危险的树木应及时加固、设置警示标识。林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林木管理人或所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