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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爱美女士”先做医美后“分期买单”却迟迟不见还款 被保理公司陆续起诉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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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医美保理合同系列纠纷。据统计,今年以来,同一保理商陆续起诉了56名爱美女士。这些案件事实、理由、诉求都相似,都是姑娘们先做医美后“买单”,术后却不见还款。

  法官说,商业保理瞄准了“颜值经济”,但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少,纠纷背后隐患重重。

56名被告仅1人应诉,辩称医美服务有瑕疵

  这56名被告,九成以上是“90后”的年轻女性,甚至有不少“00后”。为了变美,她们背上了数万元债务。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保理公司所在地管辖。因与保理公司合作的美容机构大多分布在全国各地,被告大部分身在外地,该系列案件应诉率仅有1.7%。刘女士是唯一应诉的被告。

  2021年4月9日,刘女士在广东东莞一家医美机构实施了隆鼻和眼袋祛除手术,费用共计54300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无奈囊中羞涩,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分12期偿还手术费用,每月支付4525元。同时,医美机构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刘女士签字确认。同年4月14日,保理公司向医美机构支付了商业保理首付款49800元。

  然而,两年过去了,刘女士尚未还款。保理公司催讨无果,因此提起诉讼。

  面对起诉,刘女士答辩称:“我只知道是分期付款,不知道保理公司的存在,术后的效果也不理想,身体还有不适。”但是,她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判决:抗辩证据不足,应向保理公司付款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抗辩证据不足。保理公司提供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等证据,应认定医美机构已经履行了服务协议的内容。医美机构将应收账款债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了保理公司,双方共同向刘女士发出通知,进行确认。

  因此,刘女士应按照约定向保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若刘女士认为医美机构提供的手术效果不佳,可向医美机构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保理公司的付款请求权。

  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刘女士应向保理公司支付54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刘女士并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该系列其余被告的“爱美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小贴士

什么是保理合同?

  法官解释,保理合同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法官说法

涉医美保理合同暗藏“三大风险”

  法官表示,《民法典》施行以来,保理合同逐渐延伸至类消费分期业务,特别是针对年轻的消费群体。涉医美保理合同之所以风险重重,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年轻客户的偿债能力比较弱,在医美手术后无法履约还款;二是医美服务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保理合同往往在实施手术前即签署,约定保理商不介入基础交易合同纠纷,一旦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客户拒绝还款,无法在保理纠纷中一并解决问题;三是保理商对合同重要条款提示不足,客户仅粗略浏览合同,不知晓发放贷款的资金方、服务产生纠纷的投诉及处理途径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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