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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养老骗局”,老人如何维权?读者“8问”老人维权,海峡导报“律师来了”解疑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曾艺轩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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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0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重阳节前夕,导报“律师来了”栏目开通老年人维权咨询热线,并邀请律师团队详细解读了老年人维权等读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天,众多读者争相来电咨询老年人维权问题。其中,有人关注“老人遇到养老骗局,该怎么办”,有人咨询“老人投资理财受骗,如何维权”,也有人询问“老人参团旅游被骗高价购物,旅行社要担责吗”,还有人想知道“老人将财产送人后反悔,怎么办”。

  针对这些读者关注的与老年人维权有关的问题,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许炜律师、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黎晖和该所律师高河彬轮流进行了解答。

  昨天,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老人维权“8问”。

1

老人投资理财受骗,如何维权?

  林毅彬:老年人判断能力较弱,容易落入骗局,如涉及刑事犯罪,老年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不涉及刑事犯罪,就属于民事纠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签订合同时若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利用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被骗购买假冒伪劣保健品,如何维权?

  林黎晖:老人因辨别能力不强买到与宣传功效不符的保健产品,可以向销售者申请退货;若协商交流无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诉请求判令销售者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金。

3

老人参团旅游被骗高价购物,旅行社要担责吗?

  林毅彬:《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违规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4

家中老人,如何防范“养老诈骗”?

  许炜:“养老诈骗”滋生于各类针对老年人的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房产商虚假宣传等乱象中,目前“养老诈骗”手法多样,有时极难识别,需要多学习、多积累一些实用的防范技巧。例如,针对“代为投保”类诈骗,可拨打12378银保监会消费者热线核实咨询;针对涉老“药品”“保健品”类诈骗,记住看病配药要去有资质的医院、药店,药品须有“国药准字”、保健食品须有“国食健字”批号才是合法的,另可登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批号等信息或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维权。另外,需要老人注意的是,在确认对方真实身份、资质信息前,不要轻易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当怀疑对方可能违法犯罪的,老人应优先确保自身安全,再根据所掌握信息报警或举报。

5

老人将毕生积蓄借给他人,对方不还咋办?

  许炜:《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索要借款的最有效途径便是通过法院进行起诉。在法院起诉需要老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老人在借款时,一定要加强证据保管意识,规范签订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借款金额、借款交付方式等;在没有签订欠条的情况下,老人应当妥善保管借款时转账记录或者其他凭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讨回借款。

6

老人将财产送人后反悔,怎么办?

  林黎晖: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前撤回赠予。换言之,只要赠予之物所有权还没转移,则可以反悔撤回赠予。老人如果承诺把金银首饰等动产赠予他人,在动产还没交付给对方时,反悔了可以不用将财物交给他人;如果将房屋等不动产赠予他人,则在房管局进行转移登记之前,可以反悔表示不赠予。若动产已经交付、房屋已经转移登记了,则该赠予不能取消。

7

老人在施工路段摔倒,谁担责?

  高河彬: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人摔倒后应及时报警和通知家属,家属在将老人及时送医治疗后,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和监控录像,并可要求施工方承担民事责任。

8

老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林毅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实中,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须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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