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张明梅)遭遇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保护“老有所养”?重阳节前夕,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涉老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指导老年人维权。
老王和老高是相识几十年的好友。不料,近日这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却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对簿公堂。原来,2017年,老高向老王分三次借款9万元、2万元、5万元,均是现金交付,双方签订了三份借条。其中,9万元的借条将老高写成出借人,老王写成借款人,只写了每月初付息,但未写明具体利息金额;2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每月300元,借款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5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每月750元,借款期限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老王主张老高还有向其借一笔50万元的款项,也是现金交付的,但没有借条。老王提交了一份今年4月其与老高的通话录音,主张老高还欠其66万元。录音中,老王:“我孩子问你到底欠我多少钱?”老高:“总的不是66万吗?就是啊,那你怎么还问我?”
老高认可三笔有签订借条的借款,也认可双方均约定1.5%的月息,三笔借款都有扣头息,实际收到的三笔借款本金为88650元、19700元、49250元。老高表示,后面两笔借款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其同意还款也同意支付利息。
不过,老高对50万元借款不认可。他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在录音中讲到的66万元,仅是确认老王有对外出借66万元,自己并非50万元的借款人。老高说,老王的5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出借给了案外人林某。
庭审中,老王表示该笔50万元借款是分多笔出借的,均是现金交付,当时有分好几次签了借条,后来因为老高说要拿着借条去跟案外人林某催讨,就把所有借条给了老高,老高所说的林某是老高的朋友,他不认识。老王还表示因其不识字,借条也都是老高提供的。
庭后,老王情绪激动,表示他确有出借50万元,他一直把老高当兄弟,没想到老高翻脸不认人。
后来,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老高同意分三期向老王还款35万元。
法官说法
仅凭录音无法认定借贷关系
法官说,本案中,虽然借条的签订存在一些不规范,且2万元、5万元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对于前面三笔借款无异议,老高也愿意偿还,老王关于这三笔借款的诉求能得到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王和老高之间是否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老王对于50万元具体分几次交付、何时交付,共签订几份借条均无法说清,且对于借条返还给老高的理由也明显不合理,故无法仅凭录音认定双方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
别囿于情面没保留充足证据
法官说,老年群体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危人群,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老年群体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证据保全意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丢了养老钱。
法官特别提醒老年人朋友,不轻易对外出借款项,必要出借时千万别囿于情面而没保留下充足证据。出借款项时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经济状态、还款能力及信用,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并载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利息、借款期限等,不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并保留好相应的转款凭证;警惕高息诱惑,避免落入理财陷阱,子女也可以为老人提供一些理财信息,帮助老人把把关,利率约定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要及时维权,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可以采取发送短信、微信、律师函等书面形式催讨或及时提起诉讼,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可以自出借之日起二十年内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