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开发商一次性将10个车位出售给非小区业主的第三人,业主为此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与车位买卖有关的纠纷案件。
如今,不少人购房时都会考虑买个车位,但有人买车位时却发现开发商将大量车位“打包”出售了,购买方还是非小区业主的第三人,这样的《买卖合同》还有效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起因 开发商“打包”出售车位,业主告上法庭
2021年,许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林小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产位于同安某小区的1002室,小区开发商是厦门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后,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求,解决自家停车难问题,许先生经多方了解小区车位信息,最终相中了位于电梯口拟出售的丙车位。
在沟通过程中,许先生却发现开发公司早于2017年将小区的10个车位(含许先生相中的丙车位)出售给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购买案涉小区的房产,张先生购买车位目的是出于投资需要。
为此,许先生认为开发公司擅自将小区车位对外销售给非业主身份的第三人,其行为与《民法典》关于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规定精神相悖,侵害了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为此,许先生将被告厦门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的关于购买丙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开发公司辩称:小区车位和住宅配比大于1,现仍有富余车位在售,但许先生并未告知过其有购买车位的需求,公司不存在拒绝或无法满足许先生车位需求的情形。
而第三人张先生表示:“我在案涉小区一次性购置了10个车位,目的是为了投资。”
判决 将小区车位出卖给第三人,合同无效!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作为案涉小区二手业主,理应享有与一手业主同等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为了保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小区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小区车位与住宅配比大于1:1,许先生作为1002室的业主,许先生的停车需求并未得到满足。因此,许先生有权主张开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许先生的诉求具备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的关于购买丙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作出后,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