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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去世 继子无缘赔偿金!法官详解“继子女哪种情形能继承”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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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上有高堂,下有妻儿,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母亲、女儿、二婚妻子、继子,为了近150万赔偿款的分配问题陷入争执,最终诉至法院。那么,继子女能参与继父母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吗?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 男子意外去世 母亲妻子为赔偿款闹上法庭

  2009年,老张和任女士结婚,二人均为再婚。老张与前妻育有一女小红(化名),任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刚(化名),小刚时年9岁。

  2011年后,老张长期在厦门工作居住生活。因工作原因,老张与任女士长期夫妻分居两地。

  2015年,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前所带子女均由各自抚养。

  2017年,老张与任女士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双方仍分居两地,任女士与小刚共同居住生活,老张带着女儿小红与母亲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21年4月,老张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各方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40万余元。丁某和任女士因事故赔偿款分配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 150万赔偿款,应该这样分!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指向的对象为因老张交通事故死亡各责任主体支付的各项赔偿款,赔偿款产生于老张死亡之后,故不属于老张的遗产,而是应由近亲属分配享有,故本案应为共有纠纷。

  共有人的确定可参照继承顺位确定。第三人小刚称其和死者老张形成抚养关系,应分配赔偿款。但老张与任女士2015年离婚时明确约定,各自婚前所带子女由各自抚养。2017年老张与任女士复婚时小刚已近17周岁,且其一直在外地与任女士共同生活,与老张未长期共同生活,并无日常照顾扶养,不具备构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条件,故小刚主张分割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款的具体分割。本案中合计应分配款项近150万元。其中,7万余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140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由任女士、丁某、小红三人平均分配享有。

  考虑到丁某、小红处理了老张的火化等事宜,现骨灰尚由二人保管等,法院确定丧葬费分配给丁某、小红,并由二人负责老张的后续丧葬事宜。

  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支付给被扶养人的,具有专属性,现小红已成年有劳动能力,任女士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均非系扶养对象,故该部分款项法院确定分配给丁某。

  死亡赔偿金系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赔偿,任女士、丁某、小红亲等关系相同,应由三人均等分配享有。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某分得50余万元,小红分得20余万元,任女士分得30余万元;丁某、小红共同分得1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继子女,哪种情形能继承?

  在涉及死亡赔偿金分配的纠纷中,死者近亲属的认定是审查的重点,具体分割时可以参照继承顺序进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上,形成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即在真实意愿抚养继子女的情况下付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及形成家庭氛围的相互精神慰藉,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案中,小刚以老张继子的身份主张分配死亡赔偿金,故应考察小刚是否与老张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小刚的母亲任女士与死者老张结婚又离婚,离婚时对于小刚的抚养,双方约定为婚前所带子女由各自抚养,即双方一致认可随任女士与老张的婚姻关系解除,小刚与老张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亦解除。离婚两年后老张与任女士复婚时,小刚已17岁,且复婚后,老张长期居住在厦门,小刚并未与老张共同居住生活,小刚成年后也未对老张尽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小刚与老张显然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故对老张的死亡赔偿金,小刚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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