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在无聊的夜晚,手机微信摇一摇,成功添加附近好友,并相约见面,双方相聊甚欢。原本以为就此摇出了“真爱”,没想却引来了一场官司。近日,同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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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 微信上讨好“真爱”,称“借钱不用还”
2021年11月12日晚 ,叶先生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添加了“附近的人”——林女士。当晚,两人在线下见了面。次日下午,林女士通过微信向叶先生借2000元。当日17时30分,叶先生先通过微信向林女士转账2000元。17时34分,叶先生又转2600元给林女士。
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叶先生说:“先收下,不用还,送给你,当作一个惊喜好吗?我这个人很大方,说话算话。”
林女士说:“是4600都不用还吗?”
叶先生:“当作送礼。”
林女士:“我不敢,等会给我讨钱怎么办?”
叶先生:“不会向你讨钱,我保证。”
林女士:“好。”
当日18时6分,林女士再次通过微信向叶先生确认。叶先生回复:“给你4600元,全部收下,不用还了,都说了好几遍,请你收下。”
于是,林女士于17时37分收下第一笔2000元转账,后于19时26分收下第二笔。随后,林女士将叶先生微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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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是借贷还是赠与,男女双方闹上法庭
叶先生认为,当晚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林女士收款后将其微信删除,不还钱也不承认借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女士返还其款项4600元。
林女士则辩称,她与叶先生确系网上认识的,两人有见过一次面,叶先生有叫她“老婆”,但因为两人还不熟悉,她有告诉叶先生不要这样称呼。她当时确实有向叶先生借款2000元,叶先生转账4600元给她并称这是赠送给她的,她才收下。这应该是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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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曾明确表示“不用还”,转账4600元是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仅可以证明其向被告转账4600元的事实。但原告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此4600元达成过借贷合意。其次,双方系通过网络认识一天的网友,原告当庭表示其是在要迎娶被告,且被告要送嫁妆的前提下才赠送给被告案涉款项。被告亦抗辩称其当时有向原告借款2000元,她是在原告保证不要她还款的情况下才收下这笔款项的,并当庭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原告当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4600元的行为并不是借贷行为,而是赠与行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叶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借款、赠与该如何辨别
法官说,赠与是指赠与人明确表示,将特定物或种类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转给受赠人的事实;借贷是指出借方与借款方就款项出借的事实达成合意并发生款项移转的事实。
本案中,叶先生再三通过微信表示案涉转款的性质为“赠送”,而非“出借”给林女士,该意思表示行为在法律上应被定义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就不能撤销。也就是说,林女士在点击“收款”后,叶先生的赠与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为其赠与行为不具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撤销情形,所以叶先生也无法撤销赠与。
法官提醒,微信交友须谨慎,同时,在网络聊天中要谨言慎行,对于涉及转账汇款的务必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