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 暑假期间孩子谁管?这是家长们最头疼的问题。为了解决小孩无人照看的困境,无奈之下,有些上班族选择“带娃上班”,但“带娃上班”可能出现一定的安全风险。近日,同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宝妈带娃上班却致娃伤残的纠纷案件。
事件 妈妈带娃上班,不幸致娃伤残
林芳(化名)于数年前入职厦门A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22年1月10日,因家中无人帮忙带娃,林芳就带着2岁的叶娃(化名)到公司上班。随后,其将叶娃安置在公司一楼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并把手机给叶娃玩,自己则赶到仓库开叉车装货。
不料,林芳未注意到叶娃离开坐椅并跑到车后,在倒车作业时,不慎将叶娃压倒了。听到哭喊声后,林芳和工友随即将叶娃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受伤严重,经过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后,叶娃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进行康复训练。
经司法鉴定,叶娃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案发后,A公司筹集8万元转给林芳用于垫付叶娃的医疗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公司职工为叶娃筹款用于治疗。同时,叶娃一家也为此付出大量的医疗费。
争议 宝宝多处伤残,究竟谁来担责?
叶娃一家认为,厦门A公司违章指挥作业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来,因协商未果,叶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叶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A公司辩称,公司不允许带小孩上班,是林芳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将叶娃带到公司,主动将叶娃置于危险的环境中,并且在开电动叉车时撞到了孩子,公司对于叶娃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 双方都有过错,各担50%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林芳就职的公司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林芳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带未满3周岁的叶娃进入工作场所,且在工作过程中未安置好叶娃就进行生产作业,最终导致叶娃遭受伤害。显然,林芳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其应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侵权责任。
其次,从庭审查明可知,被告公司的叉车均无专人管理、无专人培训、无专人驾驶,且认为操作简单,公司员工均可“随意用”。林芳在被告公司从事仓管收发货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公司正在出货。林芳作为被告公司员工未持有相关叉车驾驶资格证件,且操作电动叉车作业时未能仔细观察作业环境,造成压倒叶娃致其受伤,由此对叶娃的损害结果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林芳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叶娃受伤的,系履行职务行为,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被告A公司应承担。
最后,公司作为涉案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义务杜绝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但其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叶娃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也是造成叶娃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对叶娃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叶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
综上,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A公司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A公司应赔偿叶娃的损失35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A公司仍需向叶娃赔偿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A公司同意支付叶娃款项180000元,款项分二期支付;二、A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完前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A公司与林芳不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权利义务终结。
法官说法
带娃上班,如何避免悲剧?
法官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帮员工解决实际困难时,最好和带娃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同时,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另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排专门场所、聘请专门辅导老师帮助照看孩子,为员工倾注关心关怀,最大限度为员工提供条件、解决后顾之忧。
对于家长而言,应尽量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再将小孩带到办公场所;同时,应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教育好小孩遵守纪律,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