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一句假话,罚5万元!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食品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面对起诉,被告竟直接否认公章的真实性,结果为此付出了代价。
原告厦门某肉类加工公司(下称“肉类公司”)与被告厦门某食品科技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肉类公司向食品公司供应生鲜猪肉,双方对账确认了尚欠货款,食品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因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肉类公司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尚欠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仅认可2021年6月1日《销售合同》上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否认对账单上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后经司法鉴定,对账单中加盖的食品公司印章印文与2021年6月1日《销售合同》中的食品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食品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对食品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