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人死不能复生,公司注销后一样不能恢复。公司注销后,即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此时如果投资人发现还有人欠公司债务未还,该怎么办?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注销,6万欠款未收
厦门某食品公司于2009年9月登记成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与黄某形成长久买卖关系。2019年5月至9月,黄某多次向该公司购买食品,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黄某在提货单收货人处签名确认。在支付部分货款后,黄某尚有货款57400元未支付。
2021年7月5日,陈某、纪某作为该公司全体投资人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等事项。2021年7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准予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面对公司股东的催讨,黄某称货款是欠公司的,便于2021年12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黄某尚欠厦门某食品公司货款57400元”,并在欠款人处签字盖手印。
欠条出具后,黄某仍拒不还款。经催讨未果,作为公司注销时的股东,陈某、纪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货款。
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食品公司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投资人为陈某、纪某,两股东虽于注销公司文件中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但该承诺不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陈某、纪某的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公司交货后,黄某出具欠条确认还款义务,却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现该公司股东陈某、纪某诉求黄某支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黄某向陈某、纪某支付货款5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