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王女士(化名)想靠“挖”虚拟货币实现财务自由,为此,她花39.2万元购买了“矿机”,还购买了“挖矿”代管服务。不料,“挖呀挖”,一枚“币”都看不到!王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为此将卖家诉至法院。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
巨款买“矿机” 一“币”未得引发官司
2021年5月,王女士在别人的介绍下,了解到A公司能够通过操作专用计算机(俗称“矿机”)获取网络虚拟币。同时,这家公司还提供“矿机”售卖服务。王女士向A公司购买了6台“矿机”,并交由A公司代管进行“挖币”。然而直到王女士起诉前,A公司都没有告诉她是否挖到了一枚虚拟币。
王女士说,她想知道“矿机”的运行状况,但A公司却拒绝告知。
2021年9月3日,国家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根据国家政策,“挖矿”已被禁止。
王女士说:“我要退款,政策已经表明国家已全面禁止虚拟币及衍生品的挖取和交易,我有权解除两份案涉合同。”
A公司却说:“不行,我们已经向你交付‘矿机’了,因为挖币产生的矛盾与买卖不相关。且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协商不成,王女士将A公司诉至湖里法院。
判决
合同无效,返还购买款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用于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并委托A公司进行运行管理,进而获取虚拟货币。
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货币的监管,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可能导致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上述购销合同、托管服务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返还王女士39.2万元。由于王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须自行承担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计算机用于“挖矿”,应认定合同无效!
法官说,近年来,一些地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不仅严重影响节能减排,有碍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还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隐患,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发布通知,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案即在国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背景下审理完毕。
该案和典型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所不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建立买卖专门用于计算生成虚拟货币的计算机(俗称“矿机”)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运行该计算机的委托关系。
就本案而言,如果仅是单纯的买卖计算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双方当事人买卖计算机的目的是用于“挖矿”,具有明显的不法性,进而使合同内容具有不法性,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