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益于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由于楼层不同,利益不同,难免“有人欢喜有人忧”。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同安一小区一位一楼业主因楼宇增设电梯,将楼上12户邻居诉至法庭。
事件
加装电梯引纠纷 1楼业主状告12户邻居
原告老黄是案涉楼宇101室业主,被告老林等12人是该楼宇楼上业主。案涉楼宇位于同安区某老旧小区,为一梯两户砖混结构,一层为储藏间,二至八层为住宅用房。居住居民平均年龄55岁以上,部分已六七十岁。
2022年,经过协商,该楼宇14户业主中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符合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602室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申办人,委托厦门某电梯工程公司代办相关申报业务。
公示期间,未有业主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施工开始后,101室业主老黄出来阻挠,要求停止施工并提出补偿。老黄与大家协商未果,将12户邻居诉至法庭,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并补偿其因增设电梯造成的损失6万元。
焦点
一楼业主反对 电梯还能装吗?
老黄起诉称:我家在一楼,旁边有凸出建筑物,增设电梯将彻底挡住住宅光照及通风,住宅将凹陷在两个凸出建筑之间,房屋日照时间将低于厦门市日照标准,房屋将贬值。增设电梯与周边居住建筑间距不符合12米标准,12名被告未出示案涉楼梯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停工。
被告答辩称:增设电梯经民主决策,案涉楼宇3/4以上业主同意,也得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停止增设电梯。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案涉电梯符合日照要求,与房屋之间留有足够距离,在整体上不妨碍原告采光、通行、通风等权利。增设电梯后对原告房屋价值的影响是增值的,电梯的产权及面积是所有业主共有。
判决
加装符合法律规定 一楼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已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公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老黄家实际位于楼宇二层,客厅朝南,电梯位于住宅楼梯外侧,不会因增设电梯而对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较大妨害,老黄对此应当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业主们均表示老黄可使用电梯,加装电梯对老黄房产有增值无贬损。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老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可结合实际损失 给予受损业主适当补偿
法官说,居民意见不一致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少数业主尤其是一层业主因电梯加装对其房屋居住使用带来一定损害,与高层业主存在不同利益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老黄与相邻业主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处理电梯加装事宜。加装电梯确实会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应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不同楼层的住户应友好协商解决加装电梯的实际困难,成为加装电梯的共同受益方。
倘若因增设电梯出现房屋价值贬损的情况,业主可结合实际损失,并参考《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的利益补偿方式规定,即“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