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以一方的名义贷款购车,可分手后,双方就车辆归属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甚至闹上了法庭,那么这辆车到底该归谁呢?近日,同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一起去看看。
正在交往的李先生和孙女士打算购置一辆奔驰车。因为孙女士已自有一辆奔驰车,再次购买可以享受购车优惠,为此双方协商一致,李先生借用孙女士的名义买车,并用孙女士的名义办理车辆按揭贷款。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写明了借名买车事宜,并约定购车款及按揭款由李先生汇款到孙女士账户,用来支付给4S店和贷款公司,所有费用还清后孙女士无条件将车过户给李先生。然而1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分了手,为了防止孙女士不按时支付按揭款,李先生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尾款支付给了贷款公司。但这时,孙女士却拒绝配合李先生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昔日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为其所有,孙女士应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同安法院法官 廖颖疌:其实双方对于借名买车的事实都是认可的,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现在这辆车到底归谁所有。孙女士主张说这辆车已经通过以物抵债给到她了,李先生对此事不认可,说双方并没有以物抵债的这个事情。
孙女士说,李先生此前欠了她一笔50万元的投资退伙款没还,双方已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物权变更至孙女士名下,但孙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协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在借名买车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既要保障孙女士仅作为名义购车人,不承担实际的付款义务,又要保障李先生作为实际购车人对车辆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案涉车辆的过户条件,应认定为李先生付清车辆的所有购车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案涉车辆归原告李先生所有,被告孙女士应协助李先生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同安法院法官 廖颖疌:这个案件来讲的话,他们借名买车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而且车辆长期由李先生支付购车款以及长期由他占有,使用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李先生。
法官介绍,“借名买车”存在法律风险,各方都应该谨慎对待。对借名人而言,由于车辆形式上登记在被借名人的名下,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将车辆抵押、出售,或者车辆被视为是被借名人的财产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而对被借名人而言,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车辆,但作为所有权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安法院法官 廖颖疌: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有出现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的情形,被借名人作为实际的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会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车子是用按揭还贷的,借名人不还贷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借名人会自己背上车贷甚至会影响征信。
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