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受损,一定由停车场“买单”吗?未必!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恶劣天气导致树木压倒墙体,墙砖砸损停车场内车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意外
暴雨天绿化树压墙,墙倒塌后砸中轿车
同安区A大厦属于开放式老小区,对业主和外来车辆实行免费停车。与其一墙之隔的是B住宅小区,两个小区共用一堵围墙。该住宅小区归同安某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其在围墙周边种植绿化树木,树木较为茂盛,部分树木枝干延伸至A大厦停车场。
林女士不是这两个小区的业主。2022年7月3日,她将车辆停进A大厦停车场,紧靠两个小区共用的围墙。当日台风登陆,出现暴雨天气,导致B住宅小区围墙周边的绿化树木倾斜,压塌A大厦物业管理的墙体。因墙体的上半部分坍塌,大量空心砖砸到林女士的车辆,车身压损变形。
事故发生后,林女士认为,为B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剪树木、排除隐患;A大厦物业公司未对墙体进行巡查维修,也未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提示,两家物业公司应当共同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争议
停车场物业和树木管理者,谁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及各方责任比例。
案涉树木种植于B小区公共区域的围墙边,属于B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树木,小区物业对此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B小区物业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者,既未证明其尽到日常管护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在台风预警后,对案涉的树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树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法院依法推定B小区物业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鉴于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较为恶劣的天气,对树木管理者的责任应予以减轻。
林女士既不是小区的住户亦非消费者,A大厦物业未向林女士收取停车费,A大厦物业对案涉车辆不存在基于合同的管理、保障义务。A大厦物业对合法进入停车场内的人身、财产负有一般性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正值停车场的施工期间,A大厦物业事先在小区微信群及出入口张贴施工通知进行风险提示。法院认为,A大厦物业已经尽到与其自身能力相匹配的管理和提示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围墙部分倒塌系树木倾斜压倒直接导致,至于围墙是否因质量或者管护问题倒塌,该问题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林女士未予以举证证明。
判决
车主存在重大过错 自身担责80%
因此,法院认为,A大厦物业对案涉车辆不负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林女士主张A大厦物业未尽到管理、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缺乏依据,林女士据此请求A大厦物业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时,厦门市气象台已经发布中大雨预警信息,提示居民注意防范。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能导致的潜在自然灾害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和防范,其在恶劣天气中仍将车辆停放在树木旁等影响较大的地方,对于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定B小区物业承担30%责任,因恶劣天气原因适当减轻B小区物业的责任为20%,林女士自行承担8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