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那保险还能不能赔?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此前,A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清洁员老吕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投保后,一天下午2点多,老吕在公司监控室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遂请假自行回儿子家。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老吕在儿子家楼下突发意识不清。老吕的儿子立刻拨打120电话,120到达现场时,老吕已无生命体征。120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后将其送入医院,但可惜的是2个小时后,老吕因脑卒中被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吕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随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吕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以人社局已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老吕的继承人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吕确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身体不适,并于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另外,保险条款并没有约定保险理赔应当以人社局认定工伤为前提,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老吕的继承人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该这样解释
《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很明显,该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应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却以老吕未被认定工伤来拒绝赔偿。因此对此条款的理解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