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上了9个月班,老板竟说她不是公司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怎么做,才能拿到工资差额和补偿金?近日,翔安法院发布这样一起用人单位以承包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
2021年3月,阿丽到A公司上班,岗位为“管家”,主要负责KTV包厢清理、茶水等工作。A公司没有和阿丽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也没有为阿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阿丽表示,自己参与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
2021年4月至12月,A公司通过银行共计向阿丽转账9笔,交易类型均备注为“工资”。“入职前,公司就向我承诺,每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若低于5000元,公司将补足。”阿丽说,入职后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履行。
于是,2021年12月,阿丽离开了A公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A公司赔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阿丽的诉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与阿丽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阿丽应该对她承包期间的营收自负盈亏。”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阿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阿丽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各种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阿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阿丽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A公司主张与阿丽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阿丽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阿丽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期间与阿丽达成和解,同意确认与阿丽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等。
法官提醒
签协议应谨慎 避免维权困难
法官说,在KTV等某些娱乐消费行业,因工作人员待遇与其业绩紧密相关,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义用工,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来判断。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阿丽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支持了阿丽的诉求。但是,如果A公司与阿丽有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系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案件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谨慎,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协议约定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以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存在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