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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能卖孩子名下房产吗?

法官提醒: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应首先保证未成年人权益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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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6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文 杨希/漫画 通讯员 海法)   法定监护人未经同意把未成年女儿名下的房子卖了,合法吗?儿童被宠物狗追逐扑倒,能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吗?离婚协议的约定和孩子的意愿不同,该听谁的……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批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典型案例,为儿童维权提供借鉴。

未经同意卖了女儿房子,合法吗?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小英(15岁)名下,而曾先生是小英的父亲和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久前,买受人老黄与曾先生签署合同,购买登记在曾先生女儿小英名下的房产。当时,买受人老黄向曾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然而,小英坚决不同意出售其名下房产,老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保护。小英名下房屋是小英生活、学习、成长中非常重要的物质保障。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应当首先保证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父亲曾先生未取得小英授权就出售小英名下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小英追认。因此,前述合同仅对合同签订的双方即曾先生及老黄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小英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法院审理认为,曾先生越权处分的行为导致案涉房屋实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买受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曾先生应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儿童被宠物狗追逐扑倒,能索赔精神损失吗?

  此前,未成年人小唐在位于海沧区的一家店面外被吴某某所养的狗急速追逐。在追逐过程中,狗撕咬到小唐的衣服,并连续两次将小唐扑倒在地上。小唐爬起来后奋力逃跑,狗仍继续追逐。

  事发后,小唐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赔付医疗费、家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吴某某饲养的狗体型较大,在对小唐急速追逐过程中两次将小唐扑倒在地并持续作出攻击动作,在小唐起身逃跑后仍穷追不舍。这样的事件对于一个年仅8岁、心理承压能力及自我修复能力较弱的儿童而言,是十分危险和可怕的事件,必然会给当事儿童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动物饲养人作为侵权方,应对此损害予以赔偿。

  因此,虽然本案中小唐并未遭受明显外伤,但法院仍判令吴某某赔偿小唐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协议的约定和孩子的意愿不同,该听谁的?

  刘先生和张女士(化名)育有一儿一女,后来双方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女儿随女方直接生活,男孩随男方直接生活。

  离婚后,男方再婚。为解决孩子上学的落户问题,双方约定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并在女方片区小学上学。

  后来,女方也再婚。随后双方再次通过公证的方式约定婚生子抚养权重新归男方,但两婚生子女实际主要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与现任配偶及再婚生育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后男方探望婚生子时希望将婚生子带至己方处抚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最终闹上法庭。

  该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12月下旬,婚生子男孩曾跟随男方生活一周,但因男孩明确表示不愿再跟随男方生活,故一周后女方再次将男孩带至住所跟随己方生活。

  法官认为,在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上,仅有一个原则,即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双方经济条件相当,无法对双方对待孩子的方式及抚养效果进行孰优孰劣评判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应更多考虑孩子本身的意愿和现阶段孩子的实际需求。本案中,两个孩子跟母亲一起生活的时间较久,男孩也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母亲在孩子生活上的照顾和心理上的疏导也能比父亲发挥更多更关键的作用。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婚生女儿、儿子均跟女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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