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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实习牟取“劳务费” “管理费”

两公司违规,合作协议被判无效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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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5月2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职校学生实习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两家公司缔结的合作协议涉嫌违规组织学生实习并从中牟利,合作协议无效。

  此前,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将某职校每年参加社会实践的70%的学生输送到A公司,由A公司安排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及相关工作。A公司按照派遣学生的人数及工作时长,以24元/小时·人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费。B公司按A公司获得的总劳务费用扣除成本后的50%收取“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900000元定金。

  后来,因B公司未将符合合同约定数量的学生输送给A公司,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等。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A公司与B公司缔结合同,组织学生实习并获得报酬的行为已违反该管理规定。

  而中介机构介入实习管理牟取利益,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影响职业教育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定金900000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剥夺实习生权益,协议无效

  法官说,在教学实习过程中,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从中赚取“人头费”等乱象仍时有发生。中介单位按实习生的人数及工作时间向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作为利润来源,将导致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而减少实习生工资支付标准的可能性变高,同时也变相剥夺实习生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合作协议无效,从而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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