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不久前,哈尔滨市一栋居民楼的承重墙被砸,导致全楼住户无法回家,约200户居民受到影响。据官方通报,该小区一房屋存在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敲墙体、改布局是许多装修的“基本操作”,殊不知有些墙是碰不得的,不仅涉嫌违规违法,还会埋下安全隐患。在厦门也有不少这样的装修“神操作”。近日,海沧法院就发布了一批因装修“神操作”引发的官司,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1
门向外开,通道只剩29厘米
小练系海沧区一小区1501的业主,周某系同小区同楼栋1502的业主。双方房屋相邻,共用一条仅1米多的走廊通道。1501室位于走廊通道尽头,1502室位于走廊通道一侧。因此,小练进出家门,一定要经过周某家门前。
2021年7月,周某拆除了开发商初始安装的内开式房屋防盗门,自行安装了外开式防盗门,该防盗门向外打开至90度时,门至对面墙壁的最近距离约29厘米。
小练发现周某将防盗门更换为外开式后,与周某多次沟通无果,遂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小练、周某因住宅毗邻产生相邻关系,小练出行必须通过周某住宅门前方能出行,故周某作为相邻方应对小练的正常通行提供必要便利。而周某在未与小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将内开式防盗门更换为外开式防盗门,导致在防盗门全开启时通道通行宽度仅剩29cm,此宽度从正常生活经验判断,难以供普通成年人正常通过,更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求;而且该防盗门突然向外开启时,存在碰撞到通道中正在通行的人员、给通行人员造成损害的隐患。因此,周某安装外开式防盗门的行为客观上会给小练的出行构成妨碍、制造危险,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同时也占用了公共空间。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周某依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防盗门的开合方式恢复原状,由外开式整改为内开式。
法官说法
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人利己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就要求人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睦邻友善,不得损人利己。
有些业主为了扩大套内使用面积,将防盗门由向内开改为外开。一旦这种行为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甚至造成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就会构成对邻居相邻权的侵犯。被妨害通行的邻居有权请求行为人立即排除妨碍、消除隐患,将防盗门的开合方式恢复原状。
案例2
空调外机占用公共空间
苗某和陈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隔壁邻居。苗某家安装空调外机时,占用了两家的公用部分并搭了一堵矮墙,导致后来装修的陈先生无法安装空调外机,装修进度拖了3个多月。陈先生气不过,不停拨打市长热线进行各种投诉。物业介入后,苗某还是不整改,物业无奈选择断了苗某家供电。
苗某到海沧法院起诉,同意法院介入调解。调解员到现场看到,苗某在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倒水泥板做成上下两层,下层是厨房,上层自用。该小区楼盘是玻璃幕墙,除了专门预留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外,没有其他地方可安装空调。
通过法院调解员普法,苗某认识到了错误,同意恢复原状,并向陈某真诚致歉。
法官说法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住建部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物业共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业主或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设备平台属于共有部分,开发商在每套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范围均设置了摆放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供业主使用。苗某为了扩大自己的专用空间,自行改建设备平台,挤占了陈先生家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像这样的纠纷中,物业公司在介入纠纷时也必须注意物业管理服务的边际。管理服务应以权利冲突中出现的妨碍排除为限度,只要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过程中设置一定约束可以消除妨碍,则物业公司不得再加重该约束。
案例3
雨棚排水管道搭建在围墙上
王先生和张某的房子属于联排建筑,墙体相连,房屋相邻。王先生房屋大门口还有一门廊,门廊宽度与其房屋大门宽度一致。张某在其房屋一楼客厅窗外安装防雨棚,后又在防雨棚一侧加装集水、排水管道,集水、排水管道一端连接在上述门廊装饰墙上。
王先生认为,张某该行为破坏了其房屋门廊的完整性,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王先生要求张某拆除排水管道未果,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案涉门廊系与王先生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与张某房屋专有部分并不相对应,且张某将雨棚集水、排水管道安装在案涉门廊上,改变了门廊装饰墙的局部外观,而张某的该行为既未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也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不能视为合理使用。因此,张某在案涉门廊上安装雨棚集水、排水管道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其房屋专有部分正当使用的权利。
现王先生明确要求张某拆除雨棚排水管道,对门廊装饰墙恢复原状,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住宅小区外墙如何合理使用?
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系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同样不拥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两点: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本案中,张某与王先生房屋相邻,张某为了安装雨棚之需,将集水、排水管道安装在王先生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门廊外装饰墙上,此举超过了张某对小区外墙面合理使用的范围,损害了王先生的权益,故王先生有权主张张某拆除管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