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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翁”竟还无偿转让房产!无偿转让房产能不能撤销?案件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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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5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杨希 通讯员 思法)身负大额债务的“负翁”,却无偿转让名下房产?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官提醒说,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起因

拖欠大额债务 却无偿转让名下房产?

  老张与大明是多年好友,此前,大明多次以“手头比较紧”“项目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老张借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2011年至2017年间,老张陆续借给大明190多万元。

  一开始,大明还能按时付息,但后来逐渐变为断断续续支付。最后,他更是多次向老张提出延期还款,并让弟弟小明作为担保人重新签订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大明、小明兄弟却迟迟没有还款。

  无奈之下,老张只好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明偿还尚欠的189万元借款及利息,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随后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这几年大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起,基本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着债务数额不断增加,老张担心自己无法拿回欠款。于是,他四处打听,了解到大明名下原本有一套房产,但在2015年就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产转让给了小明夫妻俩,而小明夫妇似乎没有向大明支付房款。由于老张案件中只有小明本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这套房子作为小明夫妇名下的财产,那么房产就不能全部用来偿还债务;如果房子能回到大明名下,或许能更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债权。

争议

无偿转让房产能不能撤销?

  老张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大明与小明夫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便后续能够执行该套房产。

  诉讼中,大明及小明夫妇说法一致,二人都说:“这套房产实际是由小明夫妇购买,小明为了规避第二套房较高的房贷利率,请大明出面购买该套房产并享受首套房政策,实际上房产首付款与后续按揭贷款都是由小明夫妇支付。后来政策发生变化,小明夫妇又与大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小明夫妇名下。”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过户之时老张对大明享有合法债权,大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对债权人老张造成损害,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该房产登记于大明名下,具有公示效力,其规避政策的行为不得对抗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否则将对社会整体交易秩序产生影响。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大明与小明夫妇于2015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大明承担老张支出的律师费。

结局

主动还款付息330万 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一审宣判后,大明、小明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执行法官掌握到上述案件审理情况,趁热打铁,进一步晓以利害,让大明、小明对后续的法律后果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不出几天,大明、小明主动履行了尚欠老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330余万元,避免了更耗时费力的析产程序以及房产处置,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与此同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也根据这一新事实,认定老张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关于债权人请求撤销权的基础已经消灭,因此,二审改判大明承担老张支出的律师费,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低价转让可撤销 负债还钱是正途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老张对大明享有合法债权,大明明知自己尚欠老张大额借款,仍将名下房产无偿转移登记至小明夫妇名下,显然对债权人老张的债权实现造成极大损害,故老张有权行使撤销权。

  对于债务人而言,积极履行债务才是正途!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可由债权人申请撤销,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还将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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