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广告牌突然掉落,厦门一公司职员不幸被砸成植物人,这种情形谁来担责?为此,该职员家属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近日,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广告牌脱落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悲剧
广告板掉落 男子被砸成植物人
小翔是厦门B公司职员。2020年7月,小翔等人参加A公司所有的赛车场举行的活动。其间,该赛车场的一块木制广告板落下,砸中了小翔的头部。
经医院诊断,小翔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呈植物人生存状态。
事发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翔将A公司、B公司告上法庭。因小翔已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争议
三方各执一词 究竟谁来担责
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三方各执一词。
被告A公司说,小翔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B公司私自带小翔到A公司处,且疏于对小翔的管理,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公司则认为,小翔受伤系A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B公司与小翔受伤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已就小翔受伤行为承担了工伤责任,再承担侵权责任显失公平。
小翔的监护人则说,小翔进入的区域是开放的公共区域,没有设置阻拦,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小翔在该区域行走并不存在过错。
判决
广告牌所有人担责赔偿400余万元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赛车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案涉活动的组织者,其对车场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其他搁置物负有保障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A公司未主张或提供证据证明小翔受伤的区域为禁止进入的区域,且本案小翔系被该区域内的广告板砸伤,与该区域所存在的特殊风险无关。A公司关于B公司私自带小翔到A公司处并疏于管理的辩解,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无充分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B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A公司主张小翔与B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减轻或分担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A公司赔偿小翔400余万元。案件一审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不能证明自己没错 广告牌所有人应担责
法官提醒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近年来,广告牌安全事故屡见报端,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广告牌的巡检维护,杜绝安全隐患,严防坠物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