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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买的二手特斯拉,竟是“全损事故车”!法官教你如何规避二手车的“坑”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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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3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4S店隐瞒事故,致使消费者花20万元买了辆全损事故车。卖车人篡改二手车公里数,购车人该如何维权?近日,同安区法院发布了一批二手车交易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说法,揭露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一些非法猫腻,为消费者维权支招。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1

准新的二手特斯拉 突然变成“全损事故车”

  购车人詹先生经小林介绍,了解到李某名下有一辆准新车——二手特斯拉轿车欲出售。经过协商,詹先生买下该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詹先生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车子有异常。为此,詹先生将车开到4S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辆已经出过保险,属于全损车,有过重大维修记录。

  詹先生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因此,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的交通事故系明知,但詹先生被告知该车辆只存在“A柱小钣金”即小事故。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发生过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应当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李某作为二手车出售方,在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并未如实披露,致使詹先生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对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了隐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詹先生有权要求撤销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詹先生已支付的购车款,李某已交付的案涉车辆,依法应由双方互相返还。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返还詹先生购车款200000元,詹先生收款后应向李某返还案涉车辆。

法官说法

卖方隐瞒真实情况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法官说,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车主对交易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应系明知,但在交易过程中未向购车方如实告知,可认定其对案涉车辆发生过较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了隐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购车方有权要求撤销该二手车买卖合同。

案例2

二手车被篡改公里数,到底是谁在捣鬼?

  廖先生此前通过厦门一家汽车贸易公司与苏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案涉车辆交易过程中,廖先生被告知案涉车辆公里数11.7万多公里,汽车仪表盘也显示为11.7万多公里。廖先生因此同意按照69500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之后,因车辆需更换火花塞送至汽车销售公司维修时,廖先生才得知案涉车辆早在2019年1月行驶公里数就已经达170479公里。

  廖先生认为,苏某蓄意调低案涉车辆的公里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苏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并返还购车款6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时,车辆仪表盘显示该车辆已行驶里程数为11.7万多公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早在廖先生购买案涉车辆之前,案涉车辆行驶里程数已经达到170479公里。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决定二手车交易价格的重要指标。在廖先生购买案涉车辆时,仪表盘所显示的里程数大幅度少于真实里程数,致使廖先生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苏某虽辩称其并未篡改里程数,却无法就里程数异常给出合理解释;同时,苏某作为汽车行业从业者,其有能力查询车辆的真实里程数,其对车辆的真实里程数系明知或应知。

  因此,法院认定苏某向廖先生隐瞒了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一审判决撤销廖先生与苏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苏某返还廖先生购车款69500元。

法官说法

隐瞒车辆重要信息,卖家是否构成欺诈?

  法官说,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出售方未如实向购车方披露该重要信息,导致购车方作出错误决策,购车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如果售车方属于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故意隐瞒所售车辆的重要信息,则构成欺诈,还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增加赔偿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存在“三大问题”

  总结近年来法院审结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安法院发现,二手车行业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信息不对称。汽车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技术含量较高,仅凭外观无法判断车辆的实际情况。车辆的维修记录、保险赔付记录等均保存于4S店、保险协会等行业内部,消费者无从查询,导致购车人在交易车辆交付、过户之后才能发现所购车辆可能存在的修改里程、重大事故、过火泡水等问题,进而引发诉讼纠纷。

  二是欠缺公平公正的价格评估体系。

  三是缺乏行业准入机制。目前从事二手车行业并无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有的二手车经营企业为了规避经营者责任,故意以亲戚或员工个人名义与购车人签署买卖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条款无法精确适用。

  为此,法官建议,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地了解交易车辆信息;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应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作为消费者,应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谨慎,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的维修、保险信息,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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