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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受伤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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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上班第一天就意外受伤,结果公司不承认和他的劳动关系,导致他没有办法认定工伤、拿到赔偿。张先生要怎么维权呢?我们去看看同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去年4月,张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入职厦门的一家公司。当天上午8点,张某来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进入车间工作。没想到工作过程中,张某被凳子绊倒受伤,他只能离开公司,前往医院治疗。但当张某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拒绝承认和他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无果后,张某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林康平:张某未能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仅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当中的细节,保底工资2030元,每月按计件计算,以及工作是5天8小时工作制。

但公司却说,张某当天只是来面试的,没有上手操作,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张某的陈述与对方的抗辩在庭审阶段都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被告公司厂区,由张某现场陈述、还原入职及受伤的过程。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林康平:在张某指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区域,我们也找到了对应的空白的劳动合同,张某也带领我们到了车间,布局以及工艺,跟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是相符的。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证据表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某在入职后也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进入生产车间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去年11月,同安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与被告公司在张某受伤当天存在劳动关系。今年2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林康平:工伤的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关系成立后,职工自动就相应地获得工伤认定的资格。

之后,张某就可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获得赔偿。法官提醒,近期处于第一季度的招工旺季,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劳动者应当提升证据意识。入职前,留存好应聘过程中的招聘启事、往来沟通邮件、录取通知、聊天记录等。签署入职登记表或报名表、劳动合同时,若无法持有原件,应该拍照备份。在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记录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林康平: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应当对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让工人熟悉整个操作流程以及安全规范后,再安排工人上岗进行工作,在工人工作之后尽快为工人缴交社保,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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