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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赠与情人172万元,无效!法院妇女节发布女性维权典型案例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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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3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丈夫婚内赠与情人百万,妻子如何维权;同居男友酒后暴力,她该怎么办;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她能索赔吗……

  昨天是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海沧法院为此发布一批女性维权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女性朋友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案件1

婚内赠与情人百万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丈夫婚内赠与情人百万,妻子如何维权?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原来,阿梅(化名)与王某2016年登记结婚。王某系二婚,婚前育有一子小豪(化名)。2019年王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王某与小豪,王某占公司99%股权,小豪占1%。

  事业红火的同时,婚姻却亮起了红灯。王某不仅婚内与公司女下属阿芳(化名)往来亲密,且经由其账户转入阿芳账户款项共计172万余元(金额为18888元、1888元、6666元、9999元、1314元、520元等多笔),还为阿芳购买GUCCI名牌包。

  不仅如此,阿梅与王某分居期间,王某偷偷转移财产,以0元价格将2019年成立的建筑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小豪。阿梅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对阿芳的赠与无效,并返还赠与的所有财产。

  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法院认为王某与阿芳存在婚外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在王某与阿芳无法明确举证双方之间的转账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视为王某对阿芳的赠与。

  王某未经其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他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侵害了阿梅的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赠与阿芳款项及名牌包的行为无效,要求阿芳向阿梅返还赠与的款项。

法官说法

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王某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第三者,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合法配偶阿梅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方、特别是女方的保护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案件2

同居男友酒后暴力 法院发出保护令

  同居男友酒后暴力 ,她该怎么办?原来,黄女士(女)与张某(男)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育两个孩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女士称自己受到张某的多次殴打和恐吓,导致身心受到伤害,二人已分居。黄女士担心遭受张某的继续恐吓,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通过调取报警记录查明:张某酒后与黄女士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爆发肢体冲突,黄女士报警。

  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对黄女士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虽然双方已分居,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预防性措施,黄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官说法

分手后面临家暴危险也可申请保护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法条明确规定终止恋爱关系后不得对一方进行骚扰等行为,分手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该规定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更大范围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同时也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损害生活安宁也可以构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案件3

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法院判过错方赔偿

  阿芳(化名)与张某(男)原本是夫妻,他们于2011年、2017年生育两个儿子后登记结婚。2021年张某搬离共同居住所。

  后来,阿芳发现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晒幸福”,但是主角不是她。更让她吃惊的是,张某的父亲去世,张某在朋友圈发的讣告里,其儿媳写的竟然是张某婚外第三者的名字。阿芳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芳与张某2021年分居至今,在阿芳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阿芳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考量张某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有重大过错。

  其中“其他有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内容,此处的“重大过错”应当与前四项过错程度相当,而非一般的过错。

  同时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或离婚的理由并未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婚内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其过错程度与前四项相当,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故判决张某赔偿阿芳20000元,切实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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