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乘客乘车不守规则,要从后车门上车,不料发生意外事故,摔伤致残谁来担责?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悉,事发当日,乘客小林原本在公交车站等着乘坐公交车。公交车到站后,小林发现前门上车人较多,就小跑至后车门,欲从后车门上车。不料,因该站无人下车,驾驶员正操作关闭后门,此时小林刚好右脚踏上后车门,未能完全进入该公交车。
驾驶员发现后随即打开后车门,小林随即摔落到地上。小林站起来并立即改由前门上车,驾驶员搀扶小林查看其情况并等待其落座。事发后,小林因右肩袖损伤住院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此,小林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请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万多元。那么,在这个案件中,造成小林受伤,究竟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从后车门上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理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否则该行为将被其他乘客效仿,破坏乘车规则与公共乘车秩序。本案中,驾驶员因观察到无乘客从后车门下车,故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关闭车门,后发现原告被夹时及时快速打开后车门,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问题,因此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