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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欠钱不还,女儿要共同还债吗?男子借来100多万元给女儿买房,引发一场官司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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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2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父亲借来100多万元给女儿买房,借条上只写了父亲的名字,没有写女儿的名字。这种情形,父亲欠钱不还,女儿也要共同还款吗?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民间借贷还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案例

父亲借来百万元为女买房,女儿要共同还款吗?

  陈先生和老刘(化名)是多年好友。2020年,老刘的女儿小刘还在上大学时,老刘想为女儿购买一套房产,总价为1000多万元。由于资金不足,老刘提出向好友陈先生借款100多万元的想法,陈先生答应借款。

  2020年9月25日,陈先生和老刘一家来到售楼中心,陈先生现场将956801元借款直接转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为老刘的女儿小刘购房。之后,该房产也登记在小刘名下。次日,陈先生还向老刘转账100100元。两次转账总额为1056901元。借款没多久,老刘还款6901元给陈先生,并承诺过几天会再偿还5万元。

  一个多月过去后,陈先生并没有收到老刘转账的5万元。为此,陈先生催促老刘一家来立借条。当时,老刘解释说女儿小刘在校读书,没法签借条,陈先生也没在意,就现场让老刘立了借条。该借条写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月利息1%;如借款人未能还清本息,出款人为追索该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笔借款同意陈先生直接转到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购买小刘名下房产。除了借条外,老刘还承诺会再偿还5万元,所以这笔款没列入借条。

判决

女儿对父亲的借款,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老刘一共向陈先生转款7次,总共31500元。陈先生说,总计借款本金1050000元,月利息1%,这样算起来他才收到三个月利息共计31500元。陈先生多次催讨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其余利息,老刘均拖欠未还。

  2021年6月,陈先生将老刘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

  经审理,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刘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偿还欠款。同时,女儿小刘对父亲老刘的借款,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须共同还款105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月利率1%的每月利息。不过,老刘的妻子不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刘不服又上诉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女儿没在借条上签字,为何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首先,陈先生将大部分借款支付给小刘购房的开发商在先,老刘出具借条在后,不能想当然地以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推定借款的主体,还要结合借款支付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其次,借条上明确备注借款用途为“该笔借款直接转到房地产公司购买小刘名下房产”,因此陈先生出借款项并非单纯出于对老刘个人的信任,主要还是基于其女儿小刘名下的房产作为还款保证的合理信赖。

  另外,陈先生代小刘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时,小刘在场。小刘作为在校大学生,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款项来源于陈先生。小刘接受陈先生的付款行为并从中受益,视为其以行为作出向陈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而且,从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出发,购房通常是家庭成员集体决策的行为,推定小刘为共同借款人,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最后,涉案房产登记在小刘名下,小刘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如其不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也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本案中老刘的妻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也没有从中受益,并非共同借款人,所以老刘妻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说,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提前拟定好借条,标注好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后,再进行借款。借款时,还需保存好转账记录等信息。

相关案例

儿子借钱后去世,父母该不该还债?

  如果债务人借钱后去世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父母还钱吗?此前,海沧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阿斌(化名)通过一家网络平台,贷款17万元,期限5年,借款期数60期,每月一期。然而,2019年7月偿还第四期贷款后,阿斌意外离世。阿斌遗留下厦门岛内房产一套,房产登记在阿斌与妻子小莉(化名)名下,其中属于阿斌的那一部分为遗产。后来,因阿斌欠的贷款无人偿还,该网络平台所属的厦门某公司将阿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被告包括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四位亲属是否应该对阿斌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阿斌死亡后,其父母二人、妻子、儿子虽当庭口头表示要放弃继承阿斌的遗产,但登记在阿斌与小莉名下的房产尚未析产,且该房产现仍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共同管理和使用。贷款余额及利息是阿斌的生前债务,应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清偿债务应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四名被告清偿阿斌所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162299.35元及利息,但清偿上述债务以四名被告继承阿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法官说,《继承法》第十条及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均规定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被继承人的父母既是继承人,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者,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但是,该义务有相应的限制,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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