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不是这种河豚!我要起诉你!
台海网1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思法/文 杨希/漫画)如今吃河豚已被明令限制,却还是有人重金冒险一试!近日,思明区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女子重金网购一百斤河豚之后,竟起诉要求卖家退一赔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重金网购河豚之后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林女士是个美食爱好者。虽然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她认为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食用的。这天,她花了6980元在S公司的网店购买了100斤的冷冻“菊黄河豚”,准备送给亲朋好友。收到货后,她发现这批河豚不是法定的销售品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品种。她不敢食用,并将这些河豚都处理了。之后,她起诉到思明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货款698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S公司则认为,林女士在购买河豚时,并没有向客服核验过河豚的品种,只是说自己喜欢食用河豚鱼等。发生这件事之后,公司立刻与供应商核实,确认销售的河豚是国家允许养殖的暗纹东方鲀品种,之所以标称为“菊黄河豚”,只是为了博人眼球提升销量。
判决
应返还6980元货款不支持赔偿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S公司并未证明其销售的不是“菊黄河豚”,且明知“菊黄河豚”为国家禁止销售的河豚品种,却公然在网络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S公司的销售行为无效。
林女士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仍主动购买。可见,林女士知道S公司销售“菊黄河豚”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女士述称其购买“菊黄河豚”系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但100斤的数量已超过正常消费的需求,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女士与S公司就网购“菊黄河豚”所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S公司应当返还林女士支付的货款6980元。林女士要求S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