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近日,思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孩子在游泳馆受伤引发的官司。10岁小女孩小鱼在跳水时划伤了半边脸,但泳池管理人员的做法却让小鱼母亲怒不可遏,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事件
女孩跳水受伤,脸上大量出血
暑假期间,小鱼(化名)常常在家附近的游泳馆游泳。事发当天,小鱼在游泳馆跳水时,不慎划伤了小半张脸,脸上瞬间大量出血,并伴有头晕恶心。在此后近半年的时间里,小女孩经多次清创、缝合、平复疤痕等治疗,花费了4.2万元,另外还花了6000元代购了境外药物。
小鱼母亲认为,游泳馆的运营方蓝鲸公司(化名)没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池现场无任何禁止跳水标识,亦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巡视并制止小鱼跳水,孩子受伤后也没有救生人员救助,之后蓝鲸公司更是对小鱼伤情不闻不问,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小鱼还是小学生,脸上长期贴药引来路人异样目光和小伙伴的嘲笑,伤愈后脸上也不可避免留下疤痕,给小鱼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和严重精神损害。
孩子的母亲要求游泳馆赔偿医疗费用4.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对此,游泳馆答辩称,泳池是由蓝鲸公司与海洋公司(化名)合作运营,海洋公司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而一个泳池只能办理一个经营许可,所以蓝鲸公司无法重复取得许可。而且公司在经营泳池时,均会告诫来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戏玩耍,在墙面也张贴了明显标志,并有配备安全员。另外,小鱼的受伤是因为她在泳池嬉戏玩耍,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她多次跳水时并没有制止这种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外购药没有医嘱购买,公司自然不必承担这笔费用。小鱼的伤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也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判决
泳池经营者担责70%,家长担责30%
法院审理认为,小鱼是在海洋游泳馆跳水受伤,其间游泳馆中并无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小鱼,且根据思明区文旅局检查结果,海洋游泳馆存在救生人员不足、池面无明显水深标志等问题,均与小鱼受伤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海洋游泳馆的实际经营者蓝鲸公司,应对于小鱼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海洋公司将讼争游泳馆授权不具有经营资质的蓝鲸公司进行经营,亦不符合相关规定,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小鱼是在母亲陪同下游泳,其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故小鱼母亲对此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判定蓝鲸公司承担70%的责任,小鱼一方承担30%的责任。对于小鱼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其中4.2万元具有相应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令蓝鲸公司应赔偿小鱼医疗费2.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海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儿童运动受伤,损失谁来承担?
法官说,暑期时段属于儿童事故较为高发的时期。对于儿童在运动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害,一方面,作为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保护义务,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从事体育活动时,其监护人应予以陪伴看护,在其进行危险性行为时应予以及时制止。如监护人未尽到上述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应由双方分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